签了劳动合同,公司没有去劳动局备案,也没有给我交社会保险,辞职了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如题所述

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社保是国家强制企业给员工缴纳的保险。劳动者只要在公司工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要求对方缴纳所有未缴纳的社保,但是如果离职了,只能要求公司为劳动者补交此前一年的社保。
法律分析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没有给职工交纳社保的,职工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主动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还可以索要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一般是按照一年一个月的标准进行发放。另外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有劳动监察部门督促其交纳。用人单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时,还要承担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社会保障是以国家或政府为主体,依据法律,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对公民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而导致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社会保障的本质是追求公平,同时必须以立法或法律为依据。其基本内容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作为一种国民收入再分配形式是通过一定的制度实现的。我们将由法律规定的、按照某种确定规则经常实施的社会保障政策和措施体系称之为社会保障制度。由于各国的国情和历史条件不同,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历史时期,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内容不尽一致。但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为满足社会成员的多层次需要,相应安排多层次的保障项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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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5-09
1、劳动合同不备案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2、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其行为违法,因此,辞职后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可以带上签订的劳动合同向当地劳动监察投诉或者申请仲裁维权。
3、以上供你参考。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1-13
1,劳动合同并不必须要在劳动局备案。合同本身没问题的话,你辞职时不能要求其它补偿;
2,公司未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你可以要求公司补办社保手续与补缴费用,但也不能就此项要求公司额外补偿。追问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不是说不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追答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与社会保险相关的是: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这里所指的补偿是劳动合同终止补偿,并非用人单位(社保)责任补偿。
当然,这个补偿是存在的,你可以主张(要求企业支付),其标准依据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满十二个月的按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

祝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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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4-01-09
可能要打官司才行,因为这已经构成雇佣关系,并且签订合同了,但是没有备案,也就是说没有第三方公正证明,比较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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