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休假属于病假范畴吗?可以凭什么休假?

我因工受伤,已经在家休息了一个多月,近期我单位要求我回工厂上班,可我认为我伤病还没完全恢复,不适宜工作。我想多休息几天,单位不同意,请问我应该去哪里申请继续带薪休假。是由劳动部门决定还是主治的医生决定?
请具体点的,不要鉴定委员会等的朦胧回答。谢谢!

工伤休假并不属于病假范畴。
法律分析
病假,是指劳动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假期。病假期劳动者可照常拿工资,对于病假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工伤是有医疗期规定的,工伤的医疗期实际上就是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停工留薪期长短的确定,不是按照医生的休假建议,而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确定,医生的休假建议是不能作为依据的。再严重的伤病,医生能够给的休假建议都是短期的,停工留薪期最终止于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之日。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具体核定参照如下:

一、工伤员工的伤害程度、伤害的部位。二、就诊医院出具的有关治疗和休息以及门诊治疗时间的建议。三、如果需要住院的,其工伤假期包括住院期间以及出院后休息和治疗期间。四、员工核定的工伤假期结束后,应及时回公司上班,如因伤势影响其从事原工作的,可由所在部门主管合理安排其他工作,但其原薪资不变,上班期间如仍需要门诊治疗的,医院和所在部门应当予以适当照顾,保证其在上班期间不影响治疗。
法律依据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59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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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3
  工伤休假不属病假,按治疗工伤医疗机构书面证明休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按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书面证明确认,满一年的,由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5
1.一般停工留薪期12个月以内,以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为准。你认为自己还不适宜工作,就去医院就诊,并需开具医院的休假诊断证明为准。
2.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要继续休假治疗时,就要用医院的诊断证明,经市级(设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批可延长12个月。
具体规定可查看《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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