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的罪名和量刑依据是什么?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5-22

在刑法修订历程中,绑架罪名并非自始有明确规定。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引入了"绑架勒索罪"的概念,作为对这一犯罪行为的专门处理条款(《决定》第2条第3款)。


随着1997年刑法的修订,绑架罪的定义得到明确和扩展,正式成为刑法条文的组成部分,罪名调整为"绑架罪"(刑法第239条)。对于实施绑架行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最高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并可能附加罚金或财产没收(勒索财物,或作为人质绑架)。


若在绑架过程中导致被绑架者死亡或杀害,将面临死刑的严厉惩罚,并同样执行财产没收。对于情节较轻的情况,刑期将被限制在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同样会处以罚金(情节较轻的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刑法修正案(七),如果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也会按照上述关于绑架罪的条款进行惩处,体现了对这类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


扩展资料

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3)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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