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看: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你的情况属于二十六条(二)款,当然如果你觉得不合理,可以
申请劳动仲裁,甚至打官司,但是你胜诉机会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