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公司应聘填写的个人入职申请单信息表具有法律效应吗

到公司应聘填写的个人入职申请单信息表具有法律效应吗

首先,公司与员工就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等法律行为,均受《劳动合同法》调整,而非合同法范畴。
您所讲到的情况,属于公司对员工是否具备聘用资格或用工条件进行的甄别审查,劳动者当然应当据实填写,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诚信,当然也是劳动合同签署的原则之一。公司的上述表述,具有法律效力。劳动者如有违反,应该按照上述约定执行。
补充回答:
归纳一下您的问题:离开公司是您本人意愿,您的核心问题应该是假如您主动针对公司主张经济补偿权利,是否可以实现,对吧?
针对这个问题给您如下回答帮助:
第一,劳动合同未经仲裁机构或司法机关裁决或判决确认无效,则属于有效合同;
第二,在劳动合同无效处理实践中,公司员工登记表中的信息,仅对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发现员工不能胜任岗位工作,且员工在招录过程中有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则公司可以以此要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并无需给予经济补偿。
第三,本案中公司不能证明您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话,它就不能直接适用员工登记表中的告知要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并拒付经济补偿金追问

你好,我的情况有点复杂,我原来公司停产了,总公司安排我去另外一个子公司工作,我口头答应,在新公司写了一个入职申请表,工作几天之后发现不适应,现在想回原公司可以吗?我的劳动合同还是原来公司的,这种情况下,现在我不去另外子公司上班,算我旷工算合理吗?因为两个公司是一个集团下的总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同一个,我想知道我这么做有没有违法,会不会被强制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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