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在2017年12月受的工伤,在2018年10月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同一个法人的另一个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两个公司在辽宁省的两个不同城市)。我在2018年11月收到人社局的工伤认定书,认定我为工伤,我马上申请了伤残等级鉴定。但我去社会保险部门的工伤保险窗口咨询的时候,他的工作人员说我的工伤保险已经停缴,即使我的伤残等级鉴定下来了,工伤保险也不会给我任何赔偿了。请教大家,这种说法正确吗?有什么法律依据吗?如果让公司马上在原工作城市补交工伤保险是否可行,请办理过类似情况的大侠指点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