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合同解除之后才认定的工伤,工伤保险还能赔付吗?

我是在2017年12月受的工伤,在2018年10月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同一个法人的另一个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两个公司在辽宁省的两个不同城市)。我在2018年11月收到人社局的工伤认定书,认定我为工伤,我马上申请了伤残等级鉴定。但我去社会保险部门的工伤保险窗口咨询的时候,他的工作人员说我的工伤保险已经停缴,即使我的伤残等级鉴定下来了,工伤保险也不会给我任何赔偿了。请教大家,这种说法正确吗?有什么法律依据吗?如果让公司马上在原工作城市补交工伤保险是否可行,请办理过类似情况的大侠指点一下。

第1个回答  2018-11-23
如果是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受伤的当然是可以申请认定工伤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