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委派管理学校业务是否属于监察对象?

如题所述

在高校中某些特定的主体是否应纳入界定范围,学术界也有很大的争议。其中最主要的争议是教研人员和后勤保卫工作人员两类主体。一部分人认为,教研人员在高校内人数多,监察比较困难,在实际中也不可能完全监察到位。笔者认为,教研人员,例如高校的教师、教授等,应界定为监察对象。高校权力不仅仅有行政权力,还有学术权力。从法律的严格意义上来讲,高校的教师、教授不承担高校的管理责任,因而不属于从事管理的人员,也就不属于高校的监察对象。但是高校的教师、教授等教学科研人员属于高校之中的重要主体之一,数量众多,并且,虽不全都从事管理工作,但其在日常的教学工作中,对教学过程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管理意义。同时,教研人员在科研经费使用、招生考试等方面都具有一定的学术权力,与高校学生的接触也最多。试想,对于学术权力的监察如若不到位,学术权力发生腐败,不仅仅会影响教研人员团队,也会影响到高校学生,甚至会直接影响到高校校风、教风、组织的建设,这对于高校整体的发展是极其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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