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办大学内设二级学院院领导布置不属于监察对象,对吗?

如题所述

依据《监察法》,公办大学内设二级学院院领导属于监察对象。

《监察法》规定了六类监察对象:

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按照规定,不从事管理的普通教师、医生不是监察对象。

国家监察全覆盖指的是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全覆盖,并不是说所有公职人员都是监察对象。判断一个人是不是公职人员,关键是看他是不是行使公权力、履行公务,而不是看他是否有公职。判断一个公职人员是否属于监察对象的标准,关键看他是否行使公权力。公办大学内设的二级学院院领导履行管理本学院科研、教学的公权力,故属于监察对象。

六类监察对象中,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包括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这类人员主要是指该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该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比如,公办学校的校长、副校长,科研院所的院长、所长,公立医院的院长、副院长等。公办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中层和基层管理人员,包括管理岗六级以上职员,从事与职权相联系的管理事务的其他职员;在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包括会计、出纳人员,采购、基建部门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可以依法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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