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所得税法所说的工资薪金总额的范围(内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请问:这里的“工资薪金总额”是否包括如下内容,1.企业为职工报销的私家车燃油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和修理费;2.防暑降温费;3.冬季取暖费;4.单位因工作需要为个人全额或限额实报实销的办公通讯费用;

不包括如上你列内容。
“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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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10-12
不包括。工资薪金总额是指给职工实发的工资薪金。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9-10-07
应该不包括这些,有的应该在费用上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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