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请问:这里的“工资薪金总额”是否包括如下内容,1.企业为职工报销的私家车燃油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和修理费;2.防暑降温费;3.冬季取暖费;4.单位因工作需要为个人全额或限额实报实销的办公通讯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