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有一个员工,是大客户总裁的亲戚,照顾过来上班,但是上班以后逐渐发现这个员工精神或者是心理有问题,屡次扬言要打其他几个员工,后来去他毕业的学校了解,该员工在学校就有此类异常表现,加之出现在大街店铺门口小便被保安抓之后,我们公司要求他家长带他回去检查,病休三个月,每月给一千元的工资,如果三个月后要来上班,就要拿医院做的精神鉴定,现如今满三个月了,他要求来上班,坚持称自己精神没有问题,也没有提供相关检验证明。我想问,对于此类情况,公司依法拥有什么样的权利?答的好加分
按照一个大侠的意见,如果他们拒绝体检,公司当然可以不负责任 但是如果检查出来是精神病,公司要是辞退他,好像法律有相关规定,该如何给对方那个安置金呢?如果对方仍旧闹事要钱怎么办
劳动法规定:医疗期内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扩展资料
《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在医疗期满后,仍不能去工作,如尚未痊愈,单位不能随便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才能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后还应支付员工经济补偿。
沈律师表示,本案中李某于2012年12月进入用人单位,距纠纷发生时(2017年10月)工作年限未满5年,按照规定,医疗期为3个月。
2017年8月22日李某虽然医疗期已满,但其病情严重,确实处于病假中,而且用人单位人事部门也已经收下了病假条,公司不应当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可以以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支付经济补偿的形式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沈律师说。最终,仲裁结果和法院判决都支持了这位女职工,用人单位需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医疗期满后再请病假,单位能因旷工开除员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