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买的期房10年11月交房 此房为二套房 应缴契税多少

首先:我在四川泸州09买了套120平米的期房 今年11月才交房(此房为本人二套房) 交房时间延期了2天时间 。我该怎么去维权?
然后:在在开发商给我的“房屋交付通知书”上面应缴为3%,具我在方监部门了解 本地并未执行[2010]94号文件,此项收费是否合理,如果不合理 我该怎样做。。
希望各位大虾给小弟支支招,然我们这些弱势群体也能理直气壮的和邪恶的开发商们理论!
不好意思 这周有点忙 今天才看见你们的答复非常的详细,另外我已经在本地房监所取得了确切的信息——本地还没有执行【2010】94号文件,至于为什么没有执行我就不知道这里面的虾米了

  第一个问题,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来维权
  第二个问题,现在已经是二套房契税统一3%,看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税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征收机关应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二)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一条有关契税的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一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简单化就是,首套房契税 90㎡以下 1%
  90-140㎡ 1.5%
  140㎡以上 3%
  二套房契税 全部都是3%

参考资料: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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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0-28
维权这个我不是太懂,
不过我知道 你现在是二套房,按新的政策的确是按3%来缴纳的!至于你说的本地并未执行【2010】94号文件,应该不太可能,这个政策是全国性的啊,不可能说某个地方敢不执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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