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有一个女子在4月份的时候,加入到了一家慈善基金会当中进行工作,而当时工作说好了,试用期的工资是11000元钱。可是在女子入职20天以后,公司却直接表示,不需要女子了,所以说要将女子给辞退。但是工资并没有按时的发放给女子,并且在发放工资的时候还有一些少发的现象。女子本身应该要发一万多块钱的工资,但是仅仅只发了4000元钱。
签订合同一定要看清楚公司的做法是极其不正确的,公司在女子没有犯任何的错误的情况之下就随意的把女子给开除了,这样的情况不管发生在谁身上也是难以接受的。女子表示自己能够接受公司的规划,认为公司不需要自己肯定是有一定的原因。但是应该要进行补偿,也应该要把自己应有的工资发给自己。按照我们国家的劳动法规定,公司没有任何的原因是不能够随意的开除员工,这样的话公司也是要进行赔偿员工的。
不要有经济纠纷律师在得知这件事情之后,建议女子去做笔迹鉴定,这样的话也能够去发现合同最终有没有被篡改。劳动者在入职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楚用人单位让我们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要随便的在劳动合同上面签自己的名字。如果说我们在进入到一家公司进行工作很久都没有让我们签合同的话,那么我们应该要主动的去要合同。
公司不能随意的开除员工这一次事情的发生也让很多的人都觉得,这么大一家公司做出这样的事情也确实是不合理的。女子也并不是蛮不讲理的,她认为公司不需要自己,肯定是有原因的,但是公司应该把工资发放给自己,也应该要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