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伤的鉴定标准是什么?

我想请问下面的诊断是属于什么伤情? 1:双侧额叶 左侧颞叶挫裂伤血肿, 2:左侧枕部硬膜外血肿,3蛛网膜下腔出血, 4:右颞骨可疑骨皮质欠连续, 5:左侧颞骨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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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8
  重伤是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鉴定标准对重伤的具体规定如下:
  颅脑、脊髓损伤
  5.1.1 重伤一级
  a植物生存状态。
  b)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c)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d)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
  e)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1.2 重伤二级
  a)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875px2以上。
  b)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
  e)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f)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g)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h)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
  i)外伤性脑梗死,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j)外伤性脑脓肿。
  k)外伤性脑动脉瘤,须手术治疗。
  l)外伤性迟发性癫痫。
  m)外伤性脑积水,须手术治疗。
  n)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
  o)外伤性下丘脑综合征。
  p)外伤性尿崩症。
  q)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
  r)脊髓损伤致重度肛门失禁或者重度排尿障碍。
  面部、耳廓损伤

  5.2.1 重伤一级
  a)容貌毁损(重度)。
  5.2.2 重伤二级
  a)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250px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375px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150px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250px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面部30%。
  d)一侧眼球萎缩或者缺失。
  e)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2以上。
  f)一侧眼睑重度外翻或者双侧眼睑中度外翻。
  g)一侧上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h)一侧眼眶骨折致眼球内陷12.5px以上。
  i)一侧鼻泪管和内眦韧带断裂。
  j)鼻部离断或者缺损30%以上。
  k)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50%以上。
  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3枚以上。
  m)舌体离断或者缺损达舌系带。
  n)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7枚以上。
  o)损伤致张口困难Ⅲ度。
  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大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
  q)容貌毁损(轻度)。
  听器听力损伤

  5.3.1 重伤一级
  a)双耳听力障碍(≥91dB HL)。
  5.3.2 重伤二级
  a)一耳听力障碍(≥91dB HL)。
  b)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
  c)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伴同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
  d)双耳听力障碍(≥61dB HL)。
  e)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视器视力损伤
  5.4.1 重伤一级
  a)一眼眼球萎缩或者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
  b)一眼视野完全缺损,另一眼视野半径20o以下(视野有效值32%以下)。
  c)双眼盲目4级。
  5.4.2 重伤二级
  a)一眼盲目3级。
  b)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c)一眼视野半径10o以下(视野有效值16%以下)。
  d)双眼偏盲;双眼残留视野半径30o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
  颈部损伤
  5.5.1 重伤一级
  a)颈部大血管破裂。
  b)咽喉部广泛毁损,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者造口。
  c)咽或者食管广泛毁损,进食完全依赖胃管或者造口。
  5.5.2 重伤二级
  a)甲状旁腺功能低下(重度)。
  b)甲状腺功能低下,药物依赖。
  c)咽部、咽后区、喉或者气管穿孔。
  d)咽喉或者颈部气管损伤,遗留呼吸困难(3级)。
  e)咽或者食管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进流食)。
  f)喉损伤遗留发声障碍(重度)。
  g)颈内动脉血栓形成,血管腔狭窄(50%以上)。
  h)颈总动脉血栓形成,血管腔狭窄(25%以上)。
  i)颈前三角区增生瘢痕,面积累计750px2以上。
  胸部损伤
  5.6.1 重伤一级
  a)心脏损伤,遗留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V级)。
  b)肺损伤致一侧全肺切除或者双肺三肺叶切除。
  5.6.2 重伤二级
  a)心脏损伤,遗留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II级)。
  b)心脏破裂;心包破裂。
  c)女性双侧乳房损伤,完全丧失哺乳功能;女性一侧乳房大部分缺失。
  d)纵隔血肿或者气肿,须手术治疗。
  e)气管或者支气管破裂,须手术治疗。
  f)肺破裂,须手术治疗。
  g)血胸、气胸或者血气胸,伴一侧肺萎陷70%以上,或者双侧肺萎陷均在50%以上。
  h)食管穿孔或者全层破裂,须手术治疗。
  i)脓胸或者肺脓肿;乳糜胸;支气管胸膜瘘;食管胸膜瘘;食管支气管瘘。
  j)胸腔大血管破裂。
  k)膈肌破裂。
  腹部损伤

  5.7.1 重伤一级
  a)肝功能损害(重度)。
  b)胃肠道损伤致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依赖肠外营养。
  c)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5.7.2 重伤二级
  a)腹腔大血管破裂。
  b)胃、肠、胆囊或者胆道全层破裂,须手术治疗。
  c)肝、脾、胰或者肾破裂,须手术治疗。
  d)输尿管损伤致尿外渗,须手术治疗。
  e)腹部损伤致肠瘘或者尿瘘。
  f)腹部损伤引起弥漫性腹膜炎或者感染性休克。
  g)肾周血肿或者肾包膜下血肿,须手术治疗。
  h)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i)肾损伤致肾性高血压。
  j)外伤性肾积水;外伤性肾动脉瘤;外伤性肾动静脉瘘。
  k)腹腔积血或者腹膜后血肿,须手术治疗。
  盆部及会阴损伤

  5.8.1 重伤一级
  a)阴茎及睾丸全部缺失。
  b)子宫及卵巢全部缺失。
  5.8.2 重伤二级
  a)骨盆骨折畸形愈合,致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125px以上。
  b)骨盆不稳定性骨折,须手术治疗。
  c)直肠破裂,须手术治疗。
  d)肛管损伤致大便失禁或者肛管重度狭窄,须手术治疗。
  e)膀胱破裂,须手术治疗。
  f)后尿道破裂,须手术治疗。
  g)尿道损伤致重度狭窄。
  h)损伤致早产或者死胎;损伤致胎盘早期剥离或者流产,合并轻度休克。
  i)子宫破裂,须手术治疗。
  j)卵巢或者输卵管破裂,须手术治疗。
  k)阴道重度狭窄。
  l)幼女阴道II度撕裂伤。
  m)女性会阴或者阴道III度撕裂伤。
  n)龟头缺失达冠状沟。
  o)阴囊皮肤撕脱伤面积占阴囊皮肤面积50%以上。
  p)双侧睾丸损伤,丧失生育能力。
  q)双侧附睾或者输精管损伤,丧失生育能力。
  r)直肠阴道瘘;膀胱阴道瘘;直肠膀胱瘘。
  s)重度排尿障碍。
  脊柱四肢损伤
  5.9.1 重伤一级
  a)二肢以上离断或者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踝关节以上)。
  b)二肢六大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5.9.2 重伤二级
  a)四肢任一大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功能丧失50%以上。
  b)臂丛神经干性或者束性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c)正中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d)桡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e)尺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f)骶丛神经或者坐骨神经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g)股骨干骨折缩短125px以上、成角畸形30o以上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h)胫腓骨骨折缩短125px以上、成角畸形30o以上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i)膝关节挛缩畸形屈曲30o以上。
  j)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完全断裂遗留旋转不稳。
  k)股骨颈骨折或者髋关节脱位,致股骨头坏死。
  l)四肢长骨骨折不愈合或者假关节形成;四肢长骨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
  m)一足离断或者缺失50%以上;足跟离断或者缺失50%以上。
  n)一足的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离断或者缺失;一足除第一趾外,离断或者缺失4趾。
  o)两足5个以上足趾离断或者缺失。
  p)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
  q)一足除第一趾外,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
  手损伤

  5.10.1 重伤一级
  a)双手离断、缺失或者功能完全丧失。
  5.10.2 重伤二级
  a)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36%。
  b)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c)一手除拇指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d)一手拇指离断或者缺失超过指间关节。
  e)一手示指和中指全部离断或者缺失。
  f)一手除拇指外的任何三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体表损伤
  5.11.1 重伤二级
  a)挫伤面积累计达体表面积30%。
  b)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5000px以上。
  其他损伤
  5.12.1 重伤一级
  a)深IIo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70%或者IIIo面积达30%。
  5.12.2 重伤二级
  a)IIo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30%或者IIIo面积达10%;面积低于上述程度但合并吸入有毒气体中毒或者严重呼吸道烧烫伤。
  b)枪弹创,创道长度累计4500px。
  c)各种损伤引起脑水肿(脑肿胀),脑疝形成。
  d)各种损伤引起休克(中度)。
  e)挤压综合征(II级)。
  f)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征(完全型)。
  g)各种损伤致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重度)。
  h)电击伤(IIo)。
  i)溺水(中度)。
  j)脑内异物存留;心脏异物存留。
  k)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重度)。
第2个回答  2018-03-31

重伤的鉴定标准:

1、肢体残废

第六条 肢体残废是指由各种致伤因素致使肢体缺失或者肢体虽然完整但已丧失功能。

第七条 肢体缺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

(2)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三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或者两手除拇指外,任何四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3)缺失任何两指及其相连的掌骨;

(4)缺失一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足跟百分之五十;

(5)缺失一足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或者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四趾;

(6)两足缺失五个以上的足趾;

(7)缺失任何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8)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第八条 肢体虽然完整,但是已丧失功能,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肩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1〕;

(2)肘关节活动限制在伸直位,活动度小于90度或者限制在功能位,活动度小于10度;

(3)肱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上肢功能;

(4)前臂骨折畸形愈合强直在旋前位或者旋后位;

(5)前臂骨折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6)前臂软组织损伤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7)腕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8)掌指骨骨折影响一手功能,不能对指和握物〔2〕;

(9)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10)一手除拇除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11)髋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12)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屈曲超过30度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13)任何一侧膝关节十字韧带损伤造成旋转不稳定,其功能严重障碍;

(14)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15)股骨干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近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16)股骨颈骨折不愈合、股骨头坏死或者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下肢功能;

(17)胫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过30度或者严重旋

转畸形;

(18)四肢长骨(肱骨、桡骨、尺骨、股骨、胫腓骨)开放性、闭合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

(19)肢体软组织疤痕挛缩,影响大关节运动功能,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20)肢体重要神经(臂丛及其重要分支、腰骶丛及其重要分支)损伤,严重影响肢体运动功能;

(21)肢体重要血管损伤,引起血液循环障碍,严重影响肢体功能。

2、容貌毁损

第九条 毁人容貌是指毁损他人面容,致使容貌显著变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碍。

第十条 眼部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一侧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2)任何一侧眼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3)眼睑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4)一侧眼部损伤致成鼻泪管全部断裂、内眦韧带断裂影响面容;

(5)一侧眼眶骨折显著塌陷。

第十一条 耳廓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一侧耳廓缺损达百分之五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总面积超过一耳百分之六十;

(2)耳廓损伤致使显著变形。

第十二条 鼻缺损、塌陷或者歪曲致使显著变形。

第十三条 口唇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第十四条 颧骨损伤致使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1.5厘米;颧骨骨折错位愈合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第十五条 上、下颌骨和颞颌关节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上、下颌骨骨折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2)牙齿脱落或者折断共七个以上;

(3)颞颌关节损伤致使张口度小于1.5厘米或者下颌骨健侧向伤侧偏斜,致使面下部显著不对称。

第十六条 其他容貌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面部损伤留有明显块状疤痕,单块面积大于4平方厘米,两块面积大于7平方厘米,

三块以上总面积大于9平方厘米或者留有明显条状疤痕,单条长于5厘米,两条累计长度长于8厘米、三条以上累计总长度长于10厘米,致使眼睑、鼻、口唇、面颊等部位容貌毁损或者功能障碍。

(2)面神经损伤造成一侧大部面肌瘫痪,形成眼睑闭舍不全,口角歪斜;

(3)面部损伤留有片状细小疤痕、明显色素沉着或者明显色素减退,范围达面部面积百分之三十。

(4)面颈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或者颈部活动严重障碍。

3、 丧失听觉

第十七条 损伤后,一耳语音听力减退在91分贝以上。

第十八条 损伤后,两耳语音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

丧失视觉

第十九条 各种损伤致使视觉丧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损伤后,一眼盲;

(2)损伤后,两眼低视力,其中一眼低视力为2级。

第二十条 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致使视野缺损(视野半径小于10度)

4、 功能丧失

第二十一条 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是指丧失听觉、视觉之外的其他器官的功能或者功能严重碍障。条文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二条 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后引起不能恢复的复视,影响工作和生活。

第三十三条 上、下颌骨骨折或者口腔内组织、器官损伤(如舌损伤等)致使语言、咀嚼或者吞咽能力明显障碍。

第二十四条 喉损伤后引起不能恢复的失音、严重嘶哑。

第二十五条 咽、食管损伤留有疤痕性狭窄导致吞咽困难。

第二十六条 鼻、咽、喉损伤留有疤痕性狭窄导致呼吸困难。

第二十七条 女生两侧乳房损伤丧失哺乳能力。

第二十八条 肾损伤并发肾性高血压、肾功能严重障碍。

第二十九条 输尿管损伤留有狭窄致使肾积水、肾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条 尿道损伤留有尿道狭窄引起排尿困难、肾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一条 肛管损伤致使严重大便失禁或者肛管严重狭窄。

第三十二条 骨盆骨折致使骨盆腔内器官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三条 子宫、附件损伤后期并发内生殖器萎缩或者影响内生殖器发育。

第三十四条 阴道损伤累及周围器官造成瘘管或者形成疤痕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五条 阴茎损伤后引起阴茎缺损、严重畸形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六条 睾丸或者输精管损伤丧失生殖能力。

重伤量刑标准

    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致人重伤的量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7
这个最重要的上是蛛网膜下腔出血,这个是受到了很大瞬间冲击力才能导致,如坠楼等,如果是你的亲人朋友,请先治疗要紧。至于伤情鉴定,分为功能性缺失和器质性改变,首先要看他伤后恢复怎么样,由大脑支配的各个器官,肢体,言语等有没有照成影响,这是功能性改变,还要看外观是不是影响美观,当然,这个要由专业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才有法律效力,你最好委托司法部门鉴定下。按照规定,这个如果没有后遗症应该是五到四级左右。追问

我有种怀疑。法医放水。法医鉴定出来是 轻伤, 住院治疗26天,没有痊愈, 1:双侧额叶 左侧颞叶挫裂伤吸收期改变,2:左侧额颞顶部硬膜下积液,3左侧颞骨骨折,4蛛网膜下腔出血已吸收,我能不能向市里,或省里 申请重新鉴定,收伤人在神志方面。有时候清楚,有时候迷糊,脾气变暴躁,容易躁动, 但从仪器上评分15分

追答

我刚说的你应该看懂了吧,虽然蛛网膜下腔出血已经吸收,但是他这个应该是功能性改变,因为会有神志不清的征兆。还有硬膜下积液是肿还没有消退,要看肿全部消退后有没有积液。鉴定国家分为四级鉴定,即旗县区,市级,省区级,国家级,如果不服下一级鉴定,可以向上一级鉴定机构审批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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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21-01-06

重伤害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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