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属于重伤? 标准是什么?

如题所述

重伤是指机体完整性遭到严重破坏或功能严重障碍。标准是使人肢体残废或毁人容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其它器官机能;其它对于人体健康有重大伤害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条 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为重伤的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第二条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 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

扩展资料

肢体伤残的重伤标准:

1、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

2、缺失任何两指及其相连的掌骨;

3、缺失一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足跟百分之五十;

4、缺失一足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或者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四趾;

5、两足缺失五个以上的足趾;

6、缺失任何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7、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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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10-22

重伤是指机体完整性遭到严重破坏或功能严重障碍。

根据中国刑法第85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伤害可定为重伤:

1、使人肢体残废或毁人容貌;

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其它器官机能;

3、其它对于人体健康有重大伤害者。

重伤的具体标准,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1986年8月15日曾联合下发《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用)》的规定。

肢体缺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

(二)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三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或者两手除拇指外,任何四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三)缺失任何两指及其相连的掌骨;

(四)缺失一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足跟百分之五十;

(五)缺失一足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或者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四趾;

(六)两足缺失五个以上的足趾;

(七)缺失任何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八)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眼部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侧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二)任何一侧眼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三)眼睑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四)一侧眼部损伤致成鼻泪管全部断裂、内眦韧带断裂影响面容;

(五)一侧眼眶骨折显著塌陷。

耳廓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侧耳廓缺损达百分之五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总面积超过一耳百分之六十;

(二)耳廓损伤致使显著变形。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1、鉴定关节运动活动度,应从被检关节的整体功能判定,可参照临床常用的正常人体关节活动度值进行综合分析后做出。检查时,须了解该关节过去的功能状态,并与健侧关节运动活动度比对。

2、对指活动是指拇指的指腹与其余各指的指腹相对合的动作。

3、面容的范围是指前额发际下,两耳根前与下颌下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腮腺咬肌部和耳廓。

4、听力检查宜用纯音听力计以气导为标准,听力级单位为分贝(db),一般采用500、1000和2000赫兹三个频率的平均值。这一平均值相当于生活语音的听力国值。

5、有关听力检查,鉴定人认为必要时,可选择适当的方法(如声阻抗、耳蜗电图、听觉脑干诱发电位等)进行测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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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9-09-04

《刑法》第九十五条【重伤】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一、颅脑、脊髓

重伤一级

1、植物生存状态。

2、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3、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4、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

5、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二、面部、耳廓

(一)重伤一级

容貌毁损(重度)。

(二)重伤二级

1、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0cm以上。

2、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6.0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10.0cm2以上。

3、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面部30%。

4、一侧眼球萎缩或者缺失。

5、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2以上。

6、一侧眼睑重度外翻或者双侧眼睑中度外翻。

7、一侧上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三、听器听力

(一)重伤一级

双耳听力障碍(≥91dB HL)。

(二)重伤二级

1、一耳听力障碍(≥91dB HL)。

2、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

3、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伴同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

4、双耳听力障碍(≥61dB HL)。

5、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扩展资料:

损伤程度等级

1 、重伤一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严重危及生命;遗留肢体严重残废或者重度容貌毁损;严重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2 、重伤二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危及生命;遗留肢体残废或者轻度容貌毁损;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3、 轻伤一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中度损害或者明显影响容貌。

4 、轻伤二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者影响容貌。

5 、轻微伤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6 、等级限度

重伤二级是重伤的下限,与重伤一级相衔接,重伤一级的上限是致人死亡;轻伤二级是轻伤的下限,与轻伤一级相衔接,轻伤一级的上限与重伤二级相衔接;轻微伤的上限与轻伤二级相衔接,未达轻微伤标准的,不鉴定为轻微伤。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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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9-11-03

《刑法》第九十五条【重伤】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一、5.1 颅脑、脊髓

5.1.1 重伤一级

1、植物生存状态。

2、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3、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4、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

5、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二、5.2 面部、耳廓

(一)5.2.1 重伤一级

1、容貌毁损(重度)。

(二)5.2.2 重伤二级

1、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0cm以上。

2、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6.0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10.0cm2以上。

3、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面部30%。

4、一侧眼球萎缩或者缺失。

5、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2以上。

6、一侧眼睑重度外翻或者双侧眼睑中度外翻。

7、一侧上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三、5.3 听器听力

(一)5.3.1 重伤一级

双耳听力障碍(≥91dB HL)。

(二)5.3.2 重伤二级

1、一耳听力障碍(≥91dB HL)。

2、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

3、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伴同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

4、双耳听力障碍(≥61dB HL)。

5、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扩展资料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一、5.4 视器视力

(一)5.4.1 重伤一级

1、一眼眼球萎缩或者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

2、一眼视野完全缺损,另一眼视野半径20o以下(视野有效值32%以下)。

3、双眼盲目4级。

(二)5.4.2 重伤二级

1、一眼盲目3级。

2、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3、一眼视野半径10o以下(视野有效值16%以下)。

4、双眼偏盲;双眼残留视野半径30o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

二、5.5 颈部

(一)5.5.1 重伤一级

1、颈部大血管破裂。

2、咽喉部广泛毁损,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者造口。

3、咽或者食管广泛毁损,进食完全依赖胃管或者造口。

参考资料:文县公安局网-《刑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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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15-09-28
  重伤是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鉴定标准对重伤的具体规定如下:
  颅脑、脊髓损伤
  5.1.1 重伤一级
  a植物生存状态。
  b)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c)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d)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
  e)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1.2 重伤二级
  a)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875px2以上。
  b)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
  e)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f)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g)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h)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
  i)外伤性脑梗死,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j)外伤性脑脓肿。
  k)外伤性脑动脉瘤,须手术治疗。
  l)外伤性迟发性癫痫。
  m)外伤性脑积水,须手术治疗。
  n)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
  o)外伤性下丘脑综合征。
  p)外伤性尿崩症。
  q)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
  r)脊髓损伤致重度肛门失禁或者重度排尿障碍。
  面部、耳廓损伤

  5.2.1 重伤一级
  a)容貌毁损(重度)。
  5.2.2 重伤二级
  a)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250px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375px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150px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250px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面部30%。
  d)一侧眼球萎缩或者缺失。
  e)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2以上。
  f)一侧眼睑重度外翻或者双侧眼睑中度外翻。
  g)一侧上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h)一侧眼眶骨折致眼球内陷12.5px以上。
  i)一侧鼻泪管和内眦韧带断裂。
  j)鼻部离断或者缺损30%以上。
  k)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50%以上。
  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3枚以上。
  m)舌体离断或者缺损达舌系带。
  n)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7枚以上。
  o)损伤致张口困难Ⅲ度。
  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大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
  q)容貌毁损(轻度)。
  听器听力损伤

  5.3.1 重伤一级
  a)双耳听力障碍(≥91dB HL)。
  5.3.2 重伤二级
  a)一耳听力障碍(≥91dB HL)。
  b)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
  c)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伴同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
  d)双耳听力障碍(≥61dB HL)。
  e)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视器视力损伤
  5.4.1 重伤一级
  a)一眼眼球萎缩或者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
  b)一眼视野完全缺损,另一眼视野半径20o以下(视野有效值32%以下)。
  c)双眼盲目4级。
  5.4.2 重伤二级
  a)一眼盲目3级。
  b)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c)一眼视野半径10o以下(视野有效值16%以下)。
  d)双眼偏盲;双眼残留视野半径30o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
  颈部损伤
  5.5.1 重伤一级
  a)颈部大血管破裂。
  b)咽喉部广泛毁损,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者造口。
  c)咽或者食管广泛毁损,进食完全依赖胃管或者造口。
  5.5.2 重伤二级
  a)甲状旁腺功能低下(重度)。
  b)甲状腺功能低下,药物依赖。
  c)咽部、咽后区、喉或者气管穿孔。
  d)咽喉或者颈部气管损伤,遗留呼吸困难(3级)。
  e)咽或者食管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进流食)。
  f)喉损伤遗留发声障碍(重度)。
  g)颈内动脉血栓形成,血管腔狭窄(50%以上)。
  h)颈总动脉血栓形成,血管腔狭窄(25%以上)。
  i)颈前三角区增生瘢痕,面积累计750px2以上。
  胸部损伤
  5.6.1 重伤一级
  a)心脏损伤,遗留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V级)。
  b)肺损伤致一侧全肺切除或者双肺三肺叶切除。
  5.6.2 重伤二级
  a)心脏损伤,遗留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II级)。
  b)心脏破裂;心包破裂。
  c)女性双侧乳房损伤,完全丧失哺乳功能;女性一侧乳房大部分缺失。
  d)纵隔血肿或者气肿,须手术治疗。
  e)气管或者支气管破裂,须手术治疗。
  f)肺破裂,须手术治疗。
  g)血胸、气胸或者血气胸,伴一侧肺萎陷70%以上,或者双侧肺萎陷均在50%以上。
  h)食管穿孔或者全层破裂,须手术治疗。
  i)脓胸或者肺脓肿;乳糜胸;支气管胸膜瘘;食管胸膜瘘;食管支气管瘘。
  j)胸腔大血管破裂。
  k)膈肌破裂。
  腹部损伤

  5.7.1 重伤一级
  a)肝功能损害(重度)。
  b)胃肠道损伤致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依赖肠外营养。
  c)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5.7.2 重伤二级
  a)腹腔大血管破裂。
  b)胃、肠、胆囊或者胆道全层破裂,须手术治疗。
  c)肝、脾、胰或者肾破裂,须手术治疗。
  d)输尿管损伤致尿外渗,须手术治疗。
  e)腹部损伤致肠瘘或者尿瘘。
  f)腹部损伤引起弥漫性腹膜炎或者感染性休克。
  g)肾周血肿或者肾包膜下血肿,须手术治疗。
  h)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i)肾损伤致肾性高血压。
  j)外伤性肾积水;外伤性肾动脉瘤;外伤性肾动静脉瘘。
  k)腹腔积血或者腹膜后血肿,须手术治疗。
  盆部及会阴损伤

  5.8.1 重伤一级
  a)阴茎及睾丸全部缺失。
  b)子宫及卵巢全部缺失。
  5.8.2 重伤二级
  a)骨盆骨折畸形愈合,致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125px以上。
  b)骨盆不稳定性骨折,须手术治疗。
  c)直肠破裂,须手术治疗。
  d)肛管损伤致大便失禁或者肛管重度狭窄,须手术治疗。
  e)膀胱破裂,须手术治疗。
  f)后尿道破裂,须手术治疗。
  g)尿道损伤致重度狭窄。
  h)损伤致早产或者死胎;损伤致胎盘早期剥离或者流产,合并轻度休克。
  i)子宫破裂,须手术治疗。
  j)卵巢或者输卵管破裂,须手术治疗。
  k)阴道重度狭窄。
  l)幼女阴道II度撕裂伤。
  m)女性会阴或者阴道III度撕裂伤。
  n)龟头缺失达冠状沟。
  o)阴囊皮肤撕脱伤面积占阴囊皮肤面积50%以上。
  p)双侧睾丸损伤,丧失生育能力。
  q)双侧附睾或者输精管损伤,丧失生育能力。
  r)直肠阴道瘘;膀胱阴道瘘;直肠膀胱瘘。
  s)重度排尿障碍。
  脊柱四肢损伤
  5.9.1 重伤一级
  a)二肢以上离断或者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踝关节以上)。
  b)二肢六大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5.9.2 重伤二级
  a)四肢任一大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功能丧失50%以上。
  b)臂丛神经干性或者束性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c)正中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d)桡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e)尺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f)骶丛神经或者坐骨神经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g)股骨干骨折缩短125px以上、成角畸形30o以上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h)胫腓骨骨折缩短125px以上、成角畸形30o以上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i)膝关节挛缩畸形屈曲30o以上。
  j)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完全断裂遗留旋转不稳。
  k)股骨颈骨折或者髋关节脱位,致股骨头坏死。
  l)四肢长骨骨折不愈合或者假关节形成;四肢长骨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
  m)一足离断或者缺失50%以上;足跟离断或者缺失50%以上。
  n)一足的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离断或者缺失;一足除第一趾外,离断或者缺失4趾。
  o)两足5个以上足趾离断或者缺失。
  p)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
  q)一足除第一趾外,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
  手损伤

  5.10.1 重伤一级
  a)双手离断、缺失或者功能完全丧失。
  5.10.2 重伤二级
  a)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36%。
  b)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c)一手除拇指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d)一手拇指离断或者缺失超过指间关节。
  e)一手示指和中指全部离断或者缺失。
  f)一手除拇指外的任何三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体表损伤
  5.11.1 重伤二级
  a)挫伤面积累计达体表面积30%。
  b)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5000px以上。
  其他损伤
  5.12.1 重伤一级
  a)深IIo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70%或者IIIo面积达30%。
  5.12.2 重伤二级
  a)IIo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30%或者IIIo面积达10%;面积低于上述程度但合并吸入有毒气体中毒或者严重呼吸道烧烫伤。
  b)枪弹创,创道长度累计4500px。
  c)各种损伤引起脑水肿(脑肿胀),脑疝形成。
  d)各种损伤引起休克(中度)。
  e)挤压综合征(II级)。
  f)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征(完全型)。
  g)各种损伤致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重度)。
  h)电击伤(IIo)。
  i)溺水(中度)。
  j)脑内异物存留;心脏异物存留。
  k)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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