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已提交,但实际未扣除,怎么办?

如题所述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已提交,但实际未扣除,当事人可以等2020年汇算清缴申报时一次性扣除,然后产生多缴税款可以退税。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全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是落实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配套措施之一。
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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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12-21
如果已提交信息,但是实际操作中月度申报没有扣除,那么可以等2020年汇算清缴申报时一次性扣除,然后产生多缴税款可以退税。
第2个回答  2019-12-20
巳提交未扣除,可继续找单位主办会计和主管领导说明情况,请求扣除,如仍未扣除可找上级主管申诉情况,请求办理。
第3个回答  2019-12-20
进入综合所得申报,
修改专项扣除(可不用修改)确认;
进入工资薪金所得修改,
计算个税,
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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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20-06-05

进入综合所得申报,
修改专项扣除(可不用修改)确认;
进入工资薪金所得修改,
计算个税,
申报。
获取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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