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商场的专柜上班,专柜是私人老板的。我于2010年5月28号在该公司上班,由于在上班过程中严重违反了商场的规章制度(在柜台内私自收银),于2010年11月8被公司开除。他们要求我写辞职信,但是领导不签字。说是要等到老板把货品核对后才签字,退押金给我。这样合理吗?
上班时说好了工资是在次月15号发,,我9月份的工资都还没有拿到,按正常程序是10月15号发的,但现在是11月份了,都还没发。说的也是要等到货品核对完成后,扣除差的货品的钱,才发我的工资。合理吗?
我的工资卡是用的我妈妈的,户名也是我妈妈的名字,怎么办?
我和该公司,私人老板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补偿2被工资吗?
现在我该怎么办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