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习惯法”、“成文法”的区别联系?

如题所述

区别:

一、自然法
关于自然法的含义,在人类认识史上出现过多种不同的认识。但通常是指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它萌发于古希腊哲学,其中智者学派将“自然”和“法”区分开来,认为“自然”是明智的,永恒的,而法则是专断的,仅出于权宜之计。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则断定能够发现永恒不变的标准,以作为评价成文法优劣的参照。按照理性去生活,就是按照自然生活。罗马法中的自然法思想即源于此。中世纪教会法学者惯于使自然法与上帝法相一致,不过有的学者在自然法中强调上帝的理性,有的学者却强调上帝的意志罢了。

二、习惯法
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具有一定强制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在现代法律体系中,习惯法的作用大大减弱了,除了在非洲一些国家习惯法仍然在实际上起着比较大的作用外,在其他主要法律体系,习惯法已经不是主要渊源。但是,习惯法仍然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三、成文法
成文法主要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制定发布的具体系统的法律文件。成文法是“不成文法”的对称。国家机关依立法程序制定的、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法。我国的宪法、普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都是成文法。

联系:

1、英美法系是不成文法国家 这些国家的法律以判例为主制定法为辅,大陆法系是成文法国家 这些国家以制定法为主习惯法为辅不承认判例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


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对应;


3、制定法与习惯法对应。

罗马法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

广义的罗马法指通行于罗马统治的整个地中海世界的法律制度。

狭义的罗马法指罗马公民法。

从形式上可以区分为成文法与习惯法;从整体结构上看包括公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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