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习惯法,成文法的区别联系

如题所述

一、出现方式不同:

1、自然法:

由自然赋予,并且这些权利可以通过人类理性得到普遍理解。

2、习惯法:

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具有一定强制性。

3、成文法:

由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程序制定和颁布。

二、特点不同:

1、自然法:

独立于人类的理解,以及特定国家,政治秩序,立法机构或整个社会的制定法而存在。

2、习惯法:

具有行业性、地域性、非明示性、稳定性,既非纯粹的道德规范,也不是完全的法律规范,介于道德与法律之间。

3、成文法:

既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也包括国家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扩展资料

“远古时代的法律无一例外都是习惯法,部落法时代的法均为习惯法。早期的成文法也只是习惯法的汇编,罗马的十二表法、两河流域的乌尔纳姆法典和汉漠拉比法典概莫能外。

而自然法萌发于古希腊哲学,其中智者学派将“自然”和“法”区分开来,认为“自然”是明智的,永恒的,而法则是专断的,仅出于权宜之计。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则断定能够发现永恒不变的标准,以作为评价成文法优劣的参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自然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习惯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制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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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2-24
【自然法】
通常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为一切制定法制基础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
通俗来说就是那些公认的正义观念。不是被国家、立法者制定出来的,而是为普罗大众所认可的价值观。比如,不能随便杀人。
这样的规则即使是目不识丁的乞丐也能理解的,自人类道德观念形成就理所当然认同的。
这样的规则是自然而然产生的,遵从宇宙自然的规律,被称为自然法。
【习惯法】
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具有一定强制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在现代法律体系中,习惯法的作用大大减弱了,除了在非洲一些国家习惯法仍然在实际上起着比较大的作用外,在其他主要法律体系,习惯法已经不是主要渊源。
习惯法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的,约定俗成的规则。现代社会里面也有一些习惯法,比如国际惯例。比如,高尔夫球打完默认归场地管理者所有。这是通过实践经验慢慢固定积累下来的一些惯例,在认可这些惯例的领域之中有一定的约束力。
与自然法的区别在于,自然法没有国别种族领域的限制,是一个精神正常的人都能认可的一些规则,更接近于一种普适的价值观、正义观。
习惯法是一种约定俗成的东西,只有认可和了解这一规则的人才会去适用。
比如,买菜时候去问怎么卖,对方回答三斤。意思就是,十块钱三斤。这个地区的人都认可这种做法,这就是实践中自己形成的规则。
【成文法】
成文法主要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制定发布的具体系统的法律文件。成文法是“不成文法”的对称。国家机关依立法程序制定的、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法。我国的宪法、普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都是成文法。
这个就很常见了,我们平常接触的法律大多都是成文法。
与前两者的区别是,前两者都没有以法条、法典的形式固定下来,只存在于人们的自由心证。自然也就不受国家强制力的保护。
而成文法是国家制定颁布的,以国家强制力贯彻执行的。
三者的联系在与,成文法吸收了习惯法、自然法的精华。事实上,成文法中的许多精神和条款都来自于习惯法和自然法。
比如自然法中生命不可侵犯的精神。民法中的许多规定都是从日常习惯中总结出来的。比如近亲不能结婚。
以上就是全部,纯手打。
第2个回答  2016-05-09
一、自然法
关于自然法的含义,在人类认识史上出现过多种不同的认识。但通常是指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它萌发于古希腊哲学,其中智者学派将“自然”和“法”区分开来,认为“自然”是明智的,永恒的,而法则是专断的,仅出于权宜之计。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则断定能够发现永恒不变的标准,以作为评价成文法优劣的参照。其中亚里士多德认为,有一种无论何处均具有同样权威、通过理性可以发现的自然法或者正义。斯多噶学派引进了一种新的看法,并设想了均等的自然法,认为理性乃人所共有,自然状态则为理性控制的和谐状态,但已为自私所破坏,故而应当恢复自然状态。按照理性去生活,就是按照自然生活。罗马法中的自然法思想即源于此。中世纪教会法学者惯于使自然法与上帝法相一致,不过有的学者在自然法中强调上帝的理性,有的学者却强调上帝的意志罢了。
启蒙运动后,自然法理论终于变成一个独立的理性主义思想体系。谓其独立,是指独立于教会与神学而言。荷兰法学家H·格老秀斯相信宇宙受理性自然法统治,自然人由人的基本性质必然产生的准则所构成。英国的T·霍布斯提出了社会契约假说,认为社会契约是为走出自私和残酷的自然状态、而赋予统治者以管理权的契约,但统治者必须遵守自然法。19世纪,自然法的思想普遍受到责难,认为社会契约论是虚构,纯理论性作为法国革命的口号带来了许多过分的结果,认为自然法已经死亡,并判定其不可能死灰复燃。但在20世纪,自然法又有再生迹象,有些学者恢复了对自然法的研究。马克思主义者对待自然法观念的态度时,批判其历史唯心主义的本质,却不拒绝其合理成分。
以上关于自然法学说,林林总总,各有不同,但却在以下表现其共性:⑴自然法是永恒的、绝对的。⑵人的理性可以认识、发现自然法。⑶自然法超越于实在法之上,后者应当服从前者。
自然法是独立于政治上的实在法而存在的正义体系。对它的诠释与使用在其历史进程中千差万别。通常而言,自然法的意义包括道德理论与法学理论,尽管二者的本质在逻辑上互不相干。根据自然法的伦理学说,在某种意义上,支配人类行为的道德规范,起源于人类的自然本性或和谐的宇宙真理;而依照自然法的法学理论,法律准则的权威,至少部分来自针对那些准则所具道德优势的思量。
在自然法的哲学体系中,法律与道德的概念时有交会,这种理念称作“交叠命题(overlap thesis)”。
自然法的学派可谓百花齐放,其差异在于,在法律规范的确定方面,道德究竟扮演着何等重要的角色。本条目倾向分别阐释对自然法的不同理解,而避免简单地将那些理论拼凑糅合。
“自然法”这个术语涵义颇丰,它既是一类道德理论,又是一种法理学说,而这两种社会科学的核心却是截然不同的。

二、习惯法
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具有一定强制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在现代法律体系中,习惯法的作用大大减弱了,除了在非洲一些国家习惯法仍然在实际上起着比较大的作用外,在其他主要法律体系,习惯法已经不是主要渊源。但是,习惯法仍然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三、成文法
成文法主要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制定发布的具体系统的法律文件。成文法是“不成文法”的对称。国家机关依立法程序制定的、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法。我国的宪法、普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都是成文法。

注: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的区别

1、英美法系是不成文法国家 这些国家的法律以判例为主制定法为辅,大陆法系是成文法国家 这些国家以制定法为主习惯法为辅不承认判例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
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对应;
3、制定法与习惯法对应。
第3个回答  2018-03-30

区别:

一、自然法
关于自然法的含义,在人类认识史上出现过多种不同的认识。但通常是指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它萌发于古希腊哲学,其中智者学派将“自然”和“法”区分开来,认为“自然”是明智的,永恒的,而法则是专断的,仅出于权宜之计。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则断定能够发现永恒不变的标准,以作为评价成文法优劣的参照。按照理性去生活,就是按照自然生活。罗马法中的自然法思想即源于此。中世纪教会法学者惯于使自然法与上帝法相一致,不过有的学者在自然法中强调上帝的理性,有的学者却强调上帝的意志罢了。

二、习惯法
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具有一定强制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在现代法律体系中,习惯法的作用大大减弱了,除了在非洲一些国家习惯法仍然在实际上起着比较大的作用外,在其他主要法律体系,习惯法已经不是主要渊源。但是,习惯法仍然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三、成文法
成文法主要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制定发布的具体系统的法律文件。成文法是“不成文法”的对称。国家机关依立法程序制定的、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法。我国的宪法、普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都是成文法。

联系:

1、英美法系是不成文法国家 这些国家的法律以判例为主制定法为辅,大陆法系是成文法国家 这些国家以制定法为主习惯法为辅不承认判例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


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对应;


3、制定法与习惯法对应。

罗马法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

广义的罗马法指通行于罗马统治的整个地中海世界的法律制度。

狭义的罗马法指罗马公民法。

从形式上可以区分为成文法与习惯法;从整体结构上看包括公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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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2
罗马法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罗马法指通行于罗马统治的整个地中海世界的法律制度。狭义的罗马法指罗马公民法。从形式上可以区分为成文法与习惯法;从整体结构上看包括公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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