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钦差”和“巡府”有什么不同?他们各自的性质是什么?

如题所述

钦差,意为由天子任命,奉派出外办理要事的官员。

如西游记:“老爷是上国钦差,小和尚有失迎接。”

明、清时,钦差多称钦差大臣。如清史稿˙那彦成传:“回疆四城既复,命为钦差大臣,往治善后事。”官场现形记:“这位钦差大臣,姓温名国因,是由京官翰林放出来的。”

巡抚官制出现在1371年[来源请求]的明朝。明太祖以宰相胡惟庸纠结地方势力意图叛变为借口,除了废除中央政府的宰相制度外,太祖也积极改革地方制度,将本来一行省一人独享的的军事、行政、司法权力分拆成都指挥使司、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三部份。后来出现的“巡抚”正是统筹此三部分的首长。

1391年,太祖遣太子朱标巡抚陕西,[1]“巡抚”这个名称开始被使用。

明初,皇帝常遣尚书、侍郎、都御史、少卿等官至地方安抚军民,事毕复命,名义称巡抚。明宣宗时,各省常设巡抚渐成制度。巡抚节制三司(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实际掌握着地方军政大权。同时,巡抚每年要赴京师议事,也体现了朝廷对地方统辖权的加强。

明英宗在1457年复辟后,一度废除巡抚制度,到次年才恢复。[2]

巡抚的职责主要是税政、水利、内政,不过通常也有调动兵力的权力,不过并不一定,端看各省需要。在管辖区域来讲,14世纪[来源请求]的巡抚所辖区域大小存有很大的分别,大者统辖两省十数万平方公里,如浙江福建区等,有些则只有数座城府,甚至只得一、二府,如大同、宣德、顺天等。至15世纪[来源请求]后,发展成以省区为单位,配置一位巡抚。

1644年后,入主中国的清朝承袭明朝的巡抚制度,并沿用旧名称。清朝在全国设立了16个巡抚,为常规官位,等于今日之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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