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区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第四条 自治区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第五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办理许可证。自治区保护探矿、采矿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探矿权、采矿权不得买卖、出租、转让,不得用作抵押。第六条 国营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自治区保障国营矿山企业的巩固和发展。
  自治区鼓励、指导和帮助苏木、乡镇集体矿山企业的发展。
  自治区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依法采挖某些矿种资源。第七条 自治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坚持综合勘查、综合评价、合理开发、综合利用、保护资源的方针。
  开采矿产资源,要保障安全生产,保护自然环境。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使管理权,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分工,分级管理。第九条 对在勘查、开采、保护矿产资源和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要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各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本条例的行为。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第十条 勘查矿产资源实行统一登记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区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工作。勘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勘查登记管理规定,履行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第十一条 勘查单位凭勘查许可证开展勘查工作,按规定期限完成勘查任务。第十二条 勘查单位要严格按照登记批准范围和勘查设计施工,不得擅自扩大勘查范围,禁止边勘查边开采。
  勘查单位在勘查施工中掘出有价值的矿石,应当回收,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销售。第十三条 勘查单位在完成主要矿种普查任务的同时,应当对勘查范围内包括共生或者伴生矿产的成矿地质条件和矿床工业远景作出初步综合评价。
  矿床勘探必须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进行综合评价,并计算其储量。
  对矿床作出工业评价时,要对主要组分和伴生组分进行实验室规模的选冶试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矿石的工业利用性能作出评价。第十四条 勘查单位到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勘查或者调查地质矿产情况,要征求矿山企业的意见。矿山企业要给予支持、提供方便。第十五条 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由自治区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查批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勘查报告非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第十六条 凡在自治区内进行勘查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自治区有关规定汇交或者填报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和各种矿产资源储量的统计资料。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可以由自治区开发的矿产资源,自治区自主地开发利用。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自治区内开办矿山企业,应与自治区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自治区内开办矿山企业,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
  区外矿山企业在自治区内开发矿产资源,要照顾自治区的利益,作出有利于自治区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群众的生产和生活。要尊重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执行自治区有关规定,接受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第十八条 自治区对开采矿产资源,实行分级管理制度。按下列规定办理采矿登记,领取许可证:
  (一)开办国营矿山企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核发采矿许可证。
  (二)开办集体矿山企业,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盟市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核发采矿许可证。
  (三)个体采矿,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旗县级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核发采矿许可证。第十九条 国营矿山企业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国家、自治区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的地质勘探报告决议书或者经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可供矿山建设设计利用的地质报告评审意见书;
  (二)经自治区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矿山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开采设计任务书;
  (三)自治区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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