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只按最低工资标准缴纳社保,能不能申请劳动仲裁,解除劳动合同并索赔 我2017年3月20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为三年。合同里写道试用期工资为5000/月,转正后为6000/月。在试用期三个月期间,公司未给我缴纳社保。
三个月后,转正了,公司按杭州最低工资标准帮我缴纳社保和公积金,我的工资的社保和公积金扣款也按最低工资标准。
2020年3月20日,与公司续订劳动合作,合同期为三年。合同里写道基本工资2010+固定加班工资4990元/元。公司也是一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即2010元缴纳社保和公积金,我的工资的社保和公积金扣款也是按这个最低工资标准。
我能否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去哪个政府机构,去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补缴过去四年没有足额缴纳的社保和公积金,并要求赔偿5个月的工资(N+1的标准)。
可以要求补缴差额社保,但没有法律明确说可以申请赔偿。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也就是说,如果你发现公司没有足额给你缴纳社保,先保留证据,再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或社保中心举报,他们会帮你索要社保差额部分。而你提到的几倍工资补偿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希望能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