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发票方面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哪些

如题所述

司法解释是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第六条规定

违法行为进行具体的表述,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表现如下:

(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主要包括:(1)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2)私售、倒买倒卖发票;(3) 贩运、窝藏假发票;(4)向他人提供发票或者借用他人发票;(5)盗取(用)发票;(6)其他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主要包括:(1)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2)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3)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额;(4)自行填开发票入账;(5)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主要包括:(1) 丢失发票;(2)损(撕)毁发票;(3)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4)未按规定缴销发票;(5)印制发票的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丢失发票或发票监制章及发票防伪专用品等;(6)未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7)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扩展资料: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不同的发票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税务行政处罚:

(一) 对上述六种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二) 对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包括经税务机关监制的空白发票和伪造的假空白发票)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包括倒买倒卖发票、发票防伪专用品和伪造的假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五)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造成偷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书面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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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3-06
,目前,我国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多发、高发势头仍未得到根本遏制,在一些地区和领域问题仍然较为严重,根本原因在于利益驱动。我国实行以票管税、凭票报销的财税制度,发票承载着多项功能。社会上一些单位和个人出于平衡财务收支、逃避纳税、走私洗钱或贪污贿赂等目的,加之税法意识淡薄,通过不法途径取得虚假发票,形成了需求巨大的虚假发票“买方市场”,给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现实土壤和环境,使得发票违法犯罪案件呈现居高不下态势。

  同时,发票相关制度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善。当前与发票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相对滞后,《税收征管法》、《会计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涉及发票管理、财务记账凭证和银行转账支付等规定,难以适应当前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需要。

  此外,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呈现智能化、专业化趋势。近年来查处的发票犯罪案件多以家族成员和同乡邻里为骨干,具有组织网格层次分明、跨区域作案的串案和窝案等特点,呈现出智能化、产业化趋势,有些甚至已经形成分工明确、组织细化的产业链条。一些不法分子使用计算机、扫描仪和印刷机等专业设备精心制作的假发票,在外观、防伪和纸张等方面与真发票相似度极高,加大了辨别真伪的难度。社会公众自觉抵制虚假发票的意识有待增强。、

  而当前,社会公众对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正确、规范使用发票的能力有待提高,消费之后索要发票、举报发票违法线索和积极参与抵制虚假发票的意识有待增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群防群治的社会氛围仍需努力建立。

  必须齐抓共管建立综合治理机制
  “发票违法犯罪问题涉及社会监管诸多方面,因此必须齐抓共管,建立完善的综合治理机制,从源头上遏制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 该负责人表示。

  据了解,近几年来,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协调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积极落实协调小组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在从制度建设和根本性措施上研究解决发票违法犯罪问题的同时,加大打击发票违法犯罪的工作力度,始终保持高压打击态势。

  各地税务机关严厉打击假发票“卖方市场”,并密切配合公安部门打源头、端窝点,严厉打击职业犯罪团伙和犯罪网络。2012年,全国共查处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案件11.2万件(其中,税务机关查处案件9万余件),打掉发票犯罪团伙660个,捣毁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犯罪窝点1388个,抓获犯罪嫌疑人9873名。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联合开展集中整治活动,对在人员流动密集场所、货物集散地以及主要街面上兜售、倒卖发票及散发代开发票信息的行为开展拉网式行动。会同通信管理、公安和工商等部门继续加大对发票违法信息的整治力度,阻截违法短信息,关停发布销售发票违法信息网站,整治销售非法短信群发设备行为,依法停止违法手机号码通信服务。2012年,全国共治理手机发票类违法短信4512万条,阻截网站登载发票类违法信息50万条。

  自2012年8月以来,各级税务机关还按照国务院纠风办、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和医疗机构发票使用情况整治工作,并取得初步成效。截至2012年底,全国共核查医疗机构6553户(其中公立医院1754户),采集发票信息1100万份;各地税务机关共检查生产经营企业和营利性医疗机构17447户,查处违法企业3945户,查补收入8.36亿元。

  据悉,今年,税务机关开展发票整治工作的重点行业包括房地产与建筑安装、药品与医疗器械、发电、供电、餐饮娱乐和营利性的教育培训等行业。重点检查一定金额以上发票及其业务的真实性,逐票比对、逐票核查。
第2个回答  2017-12-27
1、法律
《刑法》、《税收征管法》、《会计法》、《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
2、立法解释
《关于刑法有关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规定》、
3、司法解释
公检法《关于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关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通过企业以“高开低征”的方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关于对审计署关于咨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问题的函的复函》、《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开展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专项斗争的通知》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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