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法律地位各是怎样的

法、条例、实施条例、实施细则和法律方面的司法解释、司法批复、通知、意见、办法、、规则、决定、规定、规程的法律地位高低是怎样排列的?与颁布的部门有关吗?我希望得到详细的答复!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3)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4)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施行。

大原则就是上面这个。至于后面的通知、意见之类的,不属于正式的法律,而是行政体系的概念,更多的是在行政单位体系内发挥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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