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签具有法律效应吗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现今网络技术越来越发达,不仅出现了电子合同,还出现了电子签名,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电子合同与电子签名都是数据电文,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即具有效力。一、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一般来说,电子签名是有效的,法院会认可,除了以下这些文书外:1、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2、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3、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盖章还是签名还是电子签名主要看合同约定,如果合同里生效条款明显说了一定要手写的签字才生效,那盖章电子的都没用,如果约定了都可以,或者没有约定,那么可靠的电子签名具有法律效力。二、电子签名行为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关于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问题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基于该规定,实务中认定涉案电子签名是否属于“可靠的电子签名”便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关于可靠的电子签名的构成要件,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如下:“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对于第(一)、(二)项要件而言,应当注意当事人将本人证件及相关信息授权他人办理电子签名并由他人使用的,实际系一种民事授权行为。他人基于上述授权实施的电子签名,应当按照委托代理法律关系处理。该法律关系看似并不复杂,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委托或者将个人证件借于他人办理电子签名的当事人,在产生法律责任后以电子签名人并非本人且相关收益并非本人获得为由主张免责,此种认知显然于委托代理法律关系的基本规则相悖,因而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对于第(三)(四)项要件而言,在供应商使用客户提供的管理系统时经常出现争议。不少商事主体为提供运营效率,加强监控,通过供应商可注册的系统要求供应商通过该系统为其他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供应商通过实名认证在该系统进行注册。在此种业务关系中,客户系该供应商管理系统的实际管理者,一旦客户通过篡改管理系统产生不利于供应商的法律风险。则基于该风险,如果有证据证明数据电文的内容可以被任意改变而不会留下记录,供应商在该系统的电子签名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三、电子签名的认定电子签名并非是书面签名的数字图像化。它其实是一种电子代码,利用它,收件人便能在网上轻松验证发件人的身份和签名。它还能验证出文件的原文在传输过程中有无变动。如果有人想通过网络把一份重要文件发送给外地的人,收件人和发件人都需要首先向一个许可证授权机构CA(GlobalSign)申请一份电子许可证。这份加密的证书包括了申请者在网上的公共钥匙即“公共电脑密码”,用于文件验证。发件人使用CA发布的收件人的公钥对文件加密,并用自己的密钥对文件进行签名。当收件人收到文件后,先用发件人的公钥对解析签名,证明此文件确为发件人发的。接着用自己的私钥对文件解密并阅读。电子签名是现代认证技术的泛称,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规定,“电子签名”泛指“与电子记录相联的或在逻辑上相联的电子声音、符号或程序,而该电子声音、符号或程序是某人为签署电子记录的目的而签订或采用的”;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中规定,电子签名是包含、附加在某一数据电文内,或逻辑上与某一数据电文相联系的电子形式的数据,它能被用来证实与此数据电文有关的签名人的身份,并表明该签名人认可该数据电文所载信息;欧盟的《电子签名指令》规定,“电子签名”泛指“与其他电子记录相连的或在逻辑上相连并以此作为认证方法的电子形式数据。”从上述定义来看,凡是能在电子通讯中,起到证明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当事人对文件内容的认可的电子技术手段,都可被称为电子签名,电子签名即现代认证技术的一般性概念,它是电子商务安全的重要保障手段。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电子签名是有效的,法院会认可,但是不适用于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等情形。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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