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与物业公司签订了泳池承包协议,协议期为3年,作为条件我们去年花费了30多万把泳池重新进行改造,维修,并且在体育局办理了高危行业经营许可证(有效期3年),以前泳池不合规格是不准许开放的,去年我们签订合同时第一届业委会处于换届期,他们现在第二届业委会成立说我们当时签的合同无效,业委会没有同意,让我们撤场,不让我们继续经营泳池,进行断水断电,合法吗?
合同上面有盖物业管理公司公章,物业管理公司与第一届业委会签订的服务合同还未到期,业委会说合同无效的理由是泳池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我们的合同没经过全体业主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