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享受生育保险期间,企业是否还要支付工资?

我们公司有一女员工,晚婚晚育,享受的生育保险津贴是135天。(公司规定的产假天数是90天。)90天之后该员工辞职。请问:
1、社保局核发给该员工的生育津贴里面有没有包含产假期间公司支付的最低生活保障和社保款?如果公司支付了是否可以从生育津贴里扣除?
2、该职工核发的生育保险津贴是135天,但90天后辞职,在清算费用时是否应该用核发的生育津贴总数除以135天乘以90天?
3、相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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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6-17

如果有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可以不发放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需要单位支付产假工资的情形主要有3种:

1、未缴纳生育保险,职工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缴纳了生育保险,但连续缴费月份不足,导致不符合领取生育津贴的相关条件(具体条件参照各地区的地方规定);

3、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原工资标准的,补差额。

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产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是一个大的趋势。

例如:安徽地区虽没有关于“生育津贴低于产前工资”的明确规定,但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用人单位既然不能因女职工产假而降低其工资,那么当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前工资时,是不是应该补足差额部分呢?《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24条同样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哺乳期间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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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0-11-10
公司可以从生育津贴里面扣除已经垫付的款项。职工生育期间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公司可以不支付工资及其社保费用(个人缴纳部分)。生育保险津贴是90天产假加上晚育假30天,还有15天剖腹产假。生育津贴除了扣除公司垫付的以外,其他应该全额支付给该职工,公司没有权利扣除生育保险。你可以看看生育保险规定。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5-08-04
我国法律规定,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2015年产假的规定为:女职工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现行的国家产假规定是2012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
中国《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这就从法律上保证了女性的产假是带薪休假,它是最基本的产假工资规定。
如果你所在单位没有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那么你的产假工资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当然各单位企业给女职工发放的产假工资会依据各地区规定和本单位或企业制度而不同,但是按照国家规定产假工资应不低于职工基本工资
第4个回答  2015-07-25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依法 生育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了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不再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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