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人社局工伤行政确认案件结论被县级政府法制办撤销后,第三人为什么不可以去基层法院起诉只能去中院?

请问引用的哪个法条?

第一,县政府已经没有法制办这一部门,法制办的职权已经划转到同级的司法行政部门。

第二,县政府撤销人社局的结论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因此县政府为被告。同时《行政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主管管辖。追问

对,就是这个15条第一项,忽略了。。。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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