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
法定节假日包括三类。
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3天)、劳动节和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清明节、、端阳节、中秋节各1天。
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等。
第三类是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具体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
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的其他休假节日,也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劳动法》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
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