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生进修后违约辞职,法律上有没有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22条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但是第96条又规定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我在医院进修前签有协议:进修后5年内辞职,需赔偿除培训费4000之外的50000元违约金。根据第22条,这50000元违约金显然属于无效条款;但是因为第96条我就变得很不确定了,因为我所在医院属于事业单位,不知道在有关医院的医生进修辞职赔偿方面,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求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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