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三个月后才可以做,是针对一般的人身损害的伤残鉴定,这个说法其实并无依据,按《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鉴定时机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公安机关要求当事人所做的伤情鉴定,没有三个月的规定。伤情确定的,鉴定宜早做。如果伤情还不稳定,则可以待伤情稳定后再做伤情鉴定。《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第十九条规定: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伤情鉴定,按公安机关的意见办理,而不是某法官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