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移民拆迁经营损失补偿怎样计算

如题所述

1

第一篇

初步设计概算

第一章

编制依据、原则及基本资料

第一节

编制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
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等有关规定。

3.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

SL290

2009



4.
行业标准及有关部委的其他有关规定。

5.
有关征地移民实物调查和移民安置规划等设计成果。

6.
有关协议和承诺文件。

第二节

编制原则

1.
征地移民补偿补助标准必须执行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
法律法规。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执行国家规定,国家无规定的可执行省(自
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

2.
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
(

)
算采用的价格水平应与枢纽工程相同。

3.
征地移民涉及的不同专业工程项目单价,应采用相关专业的概(估)
算编制办法、计算标准和定额计算或采用类比综合单位指标
;征用耕地复
垦单价采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

4.
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必须以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成果和

2
移民安置规划为基础。

5.
征地移民涉及的农村、集镇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工业企业处理和
专业项目处理以及防护工程建设,应按照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
的原则计列补偿投资。凡结合迁建或防护需要提高标准、扩大规模增加的
投资,不列入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对不需要或难以恢复或改建的工业
企业和专业项目,可给予合理的补偿。

6.
有关部门利用水库水域发展兴利事业所需投资,应按“谁投资、谁
受益”的原则,由有关部门自行承担,不列入征地移民补偿投资。

7.
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不应给予补偿。

8.
各设计阶段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
(

)
算的编制工作,应由编制征地
移民安置规划的设计单位负责。凡委托有关专业设计单位承担的规划设计
和编制的补偿投资
(
包括资产评估成果
)
,均应由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的设计
单位进行审核后,再纳入征地移民补偿总投资。

第三节

基本资料

1.
涉及县(市)近三年的统计资料、乡级统计报表、农调队调查成果,
各类耕地的耕作制度、农作物种植结构及单位面积的主、副产品产量。

2.
涉及县(市)及其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发布的农、林、牧、副、
渔主产品及副产品收购价格,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各类人工工资、交通运
输、能源、主要建筑材料等基础价格资料。

3.
国家有关行业标准、
规定、
概预算编制办法、
定额和造价管理资料。

4.
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征地拆迁补偿的法规和概预算编制办法、定额
和造价管理资料。

5.
涉及省自治区、直辖市
已建、在建水利水电工程征地移民的补偿
标准、单价等方面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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