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一篇
初步设计概算
第一章
编制依据、原则及基本资料
第一节
编制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
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等有关规定。
3.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
(
SL290
-
2009
)
。
4.
行业标准及有关部委的其他有关规定。
5.
有关征地移民实物调查和移民安置规划等设计成果。
6.
有关协议和承诺文件。
第二节
编制原则
1.
征地移民补偿补助标准必须执行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
法律法规。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执行国家规定,国家无规定的可执行省(自
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
2.
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
(
估
)
算采用的价格水平应与枢纽工程相同。
3.
征地移民涉及的不同专业工程项目单价,应采用相关专业的概(估)
算编制办法、计算标准和定额计算或采用类比综合单位指标
;征用耕地复
垦单价采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
4.
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必须以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成果和
2
移民安置规划为基础。
5.
征地移民涉及的农村、集镇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工业企业处理和
专业项目处理以及防护工程建设,应按照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
的原则计列补偿投资。凡结合迁建或防护需要提高标准、扩大规模增加的
投资,不列入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对不需要或难以恢复或改建的工业
企业和专业项目,可给予合理的补偿。
6.
有关部门利用水库水域发展兴利事业所需投资,应按“谁投资、谁
受益”的原则,由有关部门自行承担,不列入征地移民补偿投资。
7.
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不应给予补偿。
8.
各设计阶段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
(
估
)
算的编制工作,应由编制征地
移民安置规划的设计单位负责。凡委托有关专业设计单位承担的规划设计
和编制的补偿投资
(
包括资产评估成果
)
,均应由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的设计
单位进行审核后,再纳入征地移民补偿总投资。
第三节
基本资料
1.
涉及县(市)近三年的统计资料、乡级统计报表、农调队调查成果,
各类耕地的耕作制度、农作物种植结构及单位面积的主、副产品产量。
2.
涉及县(市)及其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发布的农、林、牧、副、
渔主产品及副产品收购价格,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各类人工工资、交通运
输、能源、主要建筑材料等基础价格资料。
3.
国家有关行业标准、
规定、
概预算编制办法、
定额和造价管理资料。
4.
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征地拆迁补偿的法规和概预算编制办法、定额
和造价管理资料。
5.
涉及省自治区、直辖市
已建、在建水利水电工程征地移民的补偿
标准、单价等方面资料。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