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故意拖延办理离职期间造成的损失应该怎样赔偿?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九条 【不出具解除、终止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在合理期限内为劳动者办理专业证件转移手续。用人单位不及时办理上述事项,致使劳动者在再次就业时无法办理相关入职手续,或者无法出示相关证件,严重影响新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态度和职业能力的判断,从而导致劳动者不能顺利就业,损害劳动者再就业权益的,应对劳动者的未就业损失进行赔偿。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0-1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50条,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使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工资
第2个回答  2021-01-07

第3个回答  2020-10-23
原告蔡玉龙于2014年2月24日入职被告金中建公司,双方于当日签订劳动合同一份,合同期限自2014年2月24日起至2019年2月23日止。2015年1月20日,金中建公司根据建筑行业的相关规定,将蔡玉龙的一级建造师证暂押在南京市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2015年3月28日,蔡玉龙“因个人事业发展机会的需要",向金中建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2015年4月28日,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离职前12个月,蔡玉龙的月平均工资为13975元。

原告蔡玉龙主张其将自己的档案、就业证、一级建造师证及印章、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高工证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证及资格证、安全B证交给被告金中建公司,提交:1、收条两份,收条载明于2014年2月15日、5月29日,蔡玉龙分别将其档案、就业证、一级建造师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高工证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及执业资格证交给金中建公司人力资源部王芳、张丽丽;2、离职工作登记表复印件,蔡玉龙在庭审中陈述,一级建造师印章在打收条之后交给金中建公司,安全B证是在金中建公司报考,2015年5月7日其将安全B证交给了陈萍。

2015年11月30日,被告金中建公司将原告蔡玉龙的高工证(任职资格证书)、一级建造师证书执业证书、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当庭归还蔡玉龙,但不认可蔡玉龙将安全B证、一级建造师印章交其保管。

关于被告金中建公司是否拖延归还证件并不办理原告蔡玉龙离职手续致蔡玉龙无法顺利就业问题,蔡玉龙称其未找到工作,因为所有应聘单位均要求其提供岗位相关证书,其中南京倍利达新材料有限公司要求其提供一级建造师证书、离职证明、社保转移手续等。金中建公司主张蔡玉龙自行离职,且离职后至其他单位就职,故不应支付蔡玉龙无法找到工作的损失,并提交“太阳宫改造及周边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外立面改造工程"专家论证会纪要及签到表,证明蔡玉龙代表江苏天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参加会议,当时已经在该公司任职。蔡玉龙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其在会议签到表上填写的是在金中建公司之前任职的单位“北京嘉寓",2015年8月其应江苏天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邀请参加该专家论证会,并提交江苏天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载明蔡玉龙与该公司并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及工作关系。

审理中,被告金中建公司申请调查令至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江宁地方税务局调查原告蔡玉龙2015年5月后的入职情况,但未提交调查结果。因金中建公司申请,法院依法调取了2015年5月份以后蔡玉龙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蔡玉龙在2015年5月至11月期间在南京市未发生个人所得税完税记录。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