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时,由甲方指定的法院管辖,这样的约定有效吗?

现在当事人合同已经签了,那这样的约定是不是等于没约定管辖呀。

约定无效,双方签订合同约定争议管辖地的,应明确具体,或根据约定能确定唯一的一个法院,约定甲方指定所在地的,视为没有约定争议管辖地。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不能违反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的相关规定。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民事诉讼需要向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会在七日内确定是否立案,如果原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对此案件没有管辖权的,不能受理。提起诉讼必须到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同一诉讼案件具有多个被告住所地的、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原告需要到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保险合同纠纷需要提起诉讼的,可以到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因票据纠纷提起诉讼的,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拥管辖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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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5
201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协议管辖的规定进行了修改。

  该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2个回答  2013-04-08
我觉得不能使用“甲方”这类的字眼,一旦使用的话,无论是甲方什么过错,违约也好,都是乙方或千里迢迢到甲方去起诉,即使乙方没有任何过错。这个方式就是钻法律的空子,但是这样的约定,对另一方当事人来说就没有任何的公平公正可言了。
第3个回答  2009-11-27
建议不这样约定,而是约定由X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或依照《民事诉讼法》由X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因为从字面上来说,这一条是有问题的。案件的管辖不是由哪个人指定的,而是由法律规定的。
第4个回答  2009-11-27
你可以参考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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