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5
201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协议管辖的规定进行了修改。
该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2个回答 2013-04-08
我觉得不能使用“甲方”这类的字眼,一旦使用的话,无论是甲方什么过错,违约也好,都是乙方或千里迢迢到甲方去起诉,即使乙方没有任何过错。这个方式就是钻法律的空子,但是这样的约定,对另一方当事人来说就没有任何的公平公正可言了。
第3个回答 2009-11-27
建议不这样约定,而是约定由X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或依照《民事诉讼法》由X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因为从字面上来说,这一条是有问题的。案件的管辖不是由哪个人指定的,而是由法律规定的。
第4个回答 2009-11-27
你可以参考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