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个回答 2020-07-08
我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合同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同时,第11条规定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是书面形式的一种,可以作为合同内容的有形载体。电子合同作为一种新的合同书面形式,与传统合同的书面形式相比有其特殊性,具体表现在电子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方式。
1、主动达成:第一种达成方式是主动达成,电子合同当事人双方经过磋商、谈判,使得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其与传统合同的区别在于合同内容的有形载体是数据电文,这种达成方式包括电子合同当事人磋商、谈判过程可能是通过数据电文的交换达成的,或者是当事人面对面达成一致,但是承载合同的有形形式是电子数据。
2、被动达成:第二种达成方式是自动达成,也可称之为被动达成。我国《电子商务法(草案)》第20条规定“电子合同当事人使用自动交易信息系统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对使用该系统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自动交易信息系统,也称为“电子代理人”。“电子代理人”是指能够在既定的系统环境中自动完成特定任务的软件程序。美国在《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和《美国统一电子计算机信息交易法》中定义了“电子代理人,指这些电脑程序、电子或者其他自动化手段,它的独立应用能够做出某种行为或者能够对电子记录或者电子运行做出相应的反应,而完全或者在一定程度上,不需要人为的操作或者干预。”利用“电子代理人”来签订电子合同时,“电子代理人”需要明确电子合同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可以进行当事人的身份认证;确保电子合同当事人按照各自的意愿选择表达其缔约意思的功能,当事人可以充分的对要约和承诺的内容进行审查、修改、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