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后如果不转档案(公司不放人,我自己直接走人),会怎么样?

如题所述

还是辞职的好。弄不好以后可能产生其他不良后果。

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后,批不批无所谓,关键是要有人签收,做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不良单位会说你是自动离职,没有交过辞职报告,把一切责任推到你身上,也为不支付你近期的工资找到借口。你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如果没人签收,你就到邮局寄特快专递,并在“内件品名”栏中填写“解除劳动合同申通知”,保留好底单做为证据,外加劳动合同就够了,如果用人单位不在30天内支付你的工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内容最好明确以下内容:
1、本人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最迟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请公司书面通知(需有公司印章)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与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书面通知,本人将视为公司无需本人交接,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损失,本人不承担责任;
3、请于某年某月某日某时前与本人结清工资及其他相关费用,并向本人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否则本人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

建议你用一小时看一下《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你才能知道用人单位到底在那些方面侵犯了你的权益,也才能更全面地维护你的合法权益,会使你一生受益。

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注意收集证据。如果将来仲裁或诉讼,这很重要。

“举证责任倒置”在劳动法领域广泛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特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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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1-11
1、毕业后去了一家央企,档案放在当地的人才服务中心(公司没有档案管理资格):任何公司都没有管理个人档案的资格,只有当地的人才服务中心,是需要缴纳费用托管的,你随时都可以拿出来放到你工作地点的人才中心,公司管不了这个的。前提是是你自己去存档的还是公司村档案的,如果是公司去存的,你可以去人才中心问下,取出来,在以自己的名义存进去,寄存档案是要缴费的,但不多。
2、直接按照正常的辞职程序办理,提前三十日书面申请,记得要让主管,经理什么的签字提交给人事部。
3、违约金:你要看看你的合同有没有提到过这个违约金或者补偿金的说法。如果不是从事需要保密工作的工作都没有问题的。有没有签过保密协议,即使签了也不怕,你是考研。
4、你是要去晋升考研,又不是跳槽,把情况说明下就可以的。
5、离职了不会给你缴纳任何保险公积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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