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公司给了我一张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叫我办理离职手续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我没签字也没有办理离职手续,请问我是应该先办理离职手续还是先去申请劳动仲裁呢?那申请劳动仲裁期间我要搬离公司宿舍吗?

第1个回答  2015-12-14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可先与公司了解解除原因,补偿条件,协商不成,可到到劳动仲裁中心咨询,最后办理离职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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