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一经济业务不得重复开具发票,这是开具发票的基本原则;
2、如题所述,乙方已依法向甲方开具发票,则不得重复开具发票,如甲方遗失发票的,则应予按照现行税收规定采取发票遗失申请手续的措施,同时应复印留存联次并加盖公章提交甲方;
3、可见,如题所指很可能是甲方遗失发票而要求乙方复印原发票(一般还需要乙方协助完成申请相应税收证明的工作);
4、按照如题所表述的“他要求…打印给她”,是否表达“甲方要求…打印给第三方”?这更属无理要求,乙方无需对应;
5、作为乙方,无需猜测甲方的意图,直接向甲方沟通核实则可,对于甲方的无理要求则不必理会;
6、以上仅供参考,请予核实,依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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