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一个关于单位缴纳社保的问题:
事件一:本人于2019年八月底入职某家单位,当时与公司口头约定入职满两年缴纳社保;
事件二:入职以后没有签署劳动合同,在2020年六月签署了劳动合同(当时不懂法,错过了暴富机会);
现在时间是2021年七月末,离本人入职满两年差一个月。
第一个问题:如果今年八月开始公司给我缴纳社保,等我离职以后能不能发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回我入职以来每个月的社保?
第二个问题:如果今年我不提出让公司给我缴纳社保,等我离职以后能不能发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回我入职以来每个月的社保?
第三个问题:如果我现在离职,能不能发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回我入职以来每个月的社保?
本人对这方面不是很懂,麻烦懂法的朋友根据我的情况分析一下,两百份感谢!
19年入职的,可以从19年算起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