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说,合同的签字日期是2014年4月40日,合同的有效期约定的是2014.1.1---2014.12.31,这种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吗?或者说违法吗?
这种行为貌似不是合同倒签行为,合同倒签指的是合同签订之前已经开始履行或者履行完毕的行为,而我的提问指的是合同签订之前并没有开始履行。
关键是我说的情况不是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合同啊,我上面的是合同签字盖章时,按照有效期限的约定,合同已经生效了几个月了......
追答这个情况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这个情况不违法,就是合同没有签订的时候已经履行,这个合同存在风险,如果双方没有争议也无所谓的。
追问事实是,合同签订前双方互不认识,比如酒店包年式的销售,从1月.1日至12.31日为合同有效期限,但销售人员签订合同的时候可能是一月份,也可能是三月份,这是怎么一种行为呢?合法吗?
追答首先,法律没有禁止,就没有违法;其次,按照你讲的情况,合同有效期是全年的,履行期也许是几个月,这也不矛盾,按照履行的时间交纳房租即可。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1月1日生效,但签订合同的时候都3月份了,而且签订合同之前并没有履行,因为双方之前相互都不认识的。
追答这个不合法。。。。。怎么说呢,看对谁有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