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签订日期与合同起始时间不一致行不行?

我是1999年到公司的,但是当时公司没有与我签订合同就上班了。2008年新的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公司要求签订合同,而且暂定签约期限为2年。
请问HR高手,我在公司已经上班9年,现在给我一个2年的合同,如果签订的起始时间是2008年1月1日,我之前的工龄还算不算?如果算,2年+9年>10年,是不是下次公司就必须得和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起始时间是不是必须以进厂发生劳动关系为准?)固定期限合同签订时间与起始时间可不可不一致(比如2008年4月签订合同,合同起始日期签订为2005年的某一天)?
还有,公司直到2005年才给我购买社会保险,我可不可以要求公司给我补齐1999年至2005年的保险费用呢?
有个同事是1997年就开始上班的,和我一样没有签过劳动合同,他是不是可以直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请高手指点,谢谢。

1、具体见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只要你在该单位工作满10年就可以要求单位跟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这十年可不是从08年才开始算的。所以你的同事已经可以要求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了。

2、根据95年1月开始实行的劳动法 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所以你可以要求公司给你补齐1999年至2005年的社会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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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04-26
你好,具体问题以前的工作年限是计算的,只要你有证据证明在该公司最初上班的时间。你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谦虚合同。可以要求补上保险。如公司不同意。可以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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