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03
该项政策是1999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8月29日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并于199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其中第六十二条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