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对于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监督管理非常严格,依据《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五章,有明确的报告义务和披露要求。
首先,委托人需按照规定向保监会报告以下重要事项:
对于境外股权和不动产投资,保险机构应参照境内相关规定,履行核准或报告的法定程序。
托管人同样需要向保监会报告:
所有当事人必须按照协议规定,向委托人提供完整、准确的信息,不得有任何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
最后,任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细则的行为,保监会将依法对相关机构和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2012年10月12日,中国保监会以保监发〔2012〕93号印发《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分总则、资质条件、投资规范、风险控制、监督管理、附 则6章35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施行前已经开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当事人,应当在6个月内符合本细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