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报告义务和违规处罚措施有哪些?

如题所述

中国保监会对于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监督管理非常严格,依据《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五章,有明确的报告义务和披露要求。


首先,委托人需按照规定向保监会报告以下重要事项:



    重大报告:签订资产委托管理或托管协议,调整投资指引,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受托人或托管人遇到重大突发事件,或投资市场有重大影响,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报告内容需涵盖资产保全和风险防范措施。
    季度报告:每季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需报告境外投资状况、风险评估报告、账户余额收支及关联交易情况。
    年度报告:每年4月30日前,提交上一年度受托人和托管人管理资金的评估报告。
    还有中国保监会额外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于境外股权和不动产投资,保险机构应参照境内相关规定,履行核准或报告的法定程序。


托管人同样需要向保监会报告:



    重大报告:变更境外托管代理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
    月度报告:每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保险资金的月度境外托管情况。
    年度报告: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所有当事人必须按照协议规定,向委托人提供完整、准确的信息,不得有任何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


最后,任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细则的行为,保监会将依法对相关机构和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扩展资料

2012年10月12日,中国保监会以保监发〔2012〕93号印发《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分总则、资质条件、投资规范、风险控制、监督管理、附 则6章35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施行前已经开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当事人,应当在6个月内符合本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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