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的境外投资行为需要严格遵循相关法规,以确保安全并实现资产增值。为此,我们制定了一套详细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资金的海外投资操作,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以及实现保险资产的保值增值,我们依据《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特此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所有参与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各方,必须严格按照《办法》和本细则的要求行事。在进行投资前,必须充分考虑拟投资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环境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审慎的态度进行决策。
第三条 中国保监会作为监管机构,将对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的管理能力进行持续的评估和监督,确保其操作符合法规要求。
2012年10月12日,中国保监会以保监发〔2012〕93号印发《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分总则、资质条件、投资规范、风险控制、监督管理、附 则6章35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施行前已经开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当事人,应当在6个月内符合本细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