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公共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实训补助经费的拨付程序是:
(1)对符合享受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实训补助经费条件的人员,公共实训基地按规定开展技能实训学员经鉴定、考评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于每年6月1~5日、11月1~5日向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实训补助经费申请、所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凭证复印件;
②《北京市公共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实训补贴经费申请表(一)》,一式两份;
③《北京市公共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实训及鉴定花名册》,一式两份;
④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
⑤失业人员的《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复印件。
(2)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实训基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汇总、存档备查,并将审核后的下列材料于每年的6月15日、11月15日前,报市劳动保障局复审:
①实训补助经费申请及《北京市公共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实训补贴经费申请表(二)》;
②审核后的《北京市公共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实训补贴经费申请表(一)》;
③审核后的《北京市公共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实训及鉴定花名册》;市劳动保障局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无误后下达批复,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市财政局按照失业保险基金拨付流程规定,核拨经费。
(3)符合享受公共实训补助经费条件的本市农村转移劳动力,公共实训基地按规定开展技能实训,学员经鉴定、评审后,统计造册,于每年6月1~5日、11月1~5日向其户籍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经费补助,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①实训补助经费申请、所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凭证复印件;
②《北京市公共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实训补贴经费申请表(一)》;
③《北京市公共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实训及鉴定花名册》;
④《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复印件。各区县实训补助经费的具体审批和资金拨付程序由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另行制定。
(4)对于各类职业院校学生、由单位组织的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个人报名参加实训在职职工,在报名参加公共实训基地实训时,应由学校、单位和个人负担的部分,按照规定的实训补助标准,分别由学校、单位和个人,按本市相关财务管理规定交纳。
(5)对于承担社会急需技能人才培训的公共实训基地,仍按上述渠道申请拨付实训补助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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