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基本信息

如题所述

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要求,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了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的详细通知,编号为环发〔2000〕38号。通知针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工作进行了明确指导。


首先,验收监测工作由负责验收的环保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具体执行。在规定的试生产期间,监测站会在建设单位书面委托后,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进行相关监测。


环境监测站需根据委托提交验收监测报告,并对数据的准确性和报告结论负全责。建设项目在进行验收前,需要先制定验收监测方案,并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对于需编制报告的项目,应在监测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而监测表项目则需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于工业生产项目,验收时应确保试生产阶段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到75%以上(特殊情况按国家或地方标准执行)。对于短期内无法达到75%生产负荷的,可分期进行验收检查或监测。对于分期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分阶段委托环境监测站对已完工部分进行验收监测。


关于费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收费需按照相关法规执行。此外,通知还附带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旨在保证验收监测质量,该技术要求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并取代了之前试行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的部分技术规定。如与未来国家标准冲突,将遵循新的国家标准。




扩展资料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于2000年2月22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环发〔2000〕38号印发。《技术要求》分总则、技术要求、验收监测报告、验收监测表格式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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