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失业保险金的时间可以累计吗

我在原单位缴纳失业保险10年后辞职到新的单位, 由于经济危机的影响新单位进行经济裁员,我下岗了, 可是在新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还不足一年, 请问我可以领失业保险金吗?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第十五条 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条例》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

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扩展资料:

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第二十一条 对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其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提供由两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协商,明确具体办法。协商未能取得一致的,由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二条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

第二十三条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 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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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6
失业保险领取办法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 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计算。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5年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5年不满10年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人员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满1年, 但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 可以视作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失业人员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 根据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 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 为其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标准的80%。 失业人员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保留。 重新就业且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后又再次失业的,核定其期限时, 应当将其剩余期限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 失业人员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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