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我国民法中关于自然人民事能力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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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 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自然人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
我国《民法通则》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除依法律规定经法定程序加以限制和剥夺外,任何人不得限制或剥夺,甚至自然人自愿地转让或抛弃权利能力,也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例子:近亲属之间的亲权,不能因为登报申明脱离关系而产生解除的效力。

2.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根据这一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1)出生
①标准:关于出生的认定,存在着多种标准。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采取“独立呼吸说”,认为出生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胎儿完全脱离母体;二是胎儿脱离母体时应有生命现象。
出生之后的婴儿不久就死亡的,则属于出生者开始了其权利能力但马上终止的情况。对这种出生者,既要作出生登记又要作死亡登记。在继承问题上,这样的婴儿继承了遗产,而他的遗产又马上由其继承人继承。如果胎儿出生时即是死胎,则不发生这种继承关系。
②例外:一是胎儿的继承权益问题。胎儿因其未出生,原则上没有权利能力。但为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此外,胎儿还有受遗赠的权利能力。
二是结婚的权利能力问题。自然人只有在达到法定婚龄后才可结婚。
(2)死亡
①标准:医学上关于死亡的传统概念是呼吸和心跳不可逆转地停止,我国目前法律上的死亡也采用这种标准。
现代医学的发展向死亡标准提出了新问题。自从第一例心脏移植手术以来,就产生了新的死亡认定标准。1968年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死亡定义审查委员会又提出了脑死亡的概念,它是指原发于脑组织严重外伤或脑的原发性疾病,致脑的机能不可逆转地停止,最终导致人体死亡。在这种时候,人的心脏可能还在跳动、血液还在血管中流动、人工呼吸机维持着气体的交换、内脏器官还保留着相当的生命力。目前从法律上以脑死亡作为人体死亡标准的国家有包括美国在内的几十个,在医学上承认的也有一些,如德国。
②例外: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终于死亡的规定也存在例外。例如,死者的名誉权受保护;死者对著作权中的精神权利,永久享有;死者对著作权中的经济权利,可在其死亡后享有50年,由其继承人行使;等等。
(3)出生与死亡的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死亡的时间涉及到婚姻关系的终止、人身保险金的认领、继承遗产的开始等一系列问题。它的认定,要区分不同情况:在自然死亡的情况下,一般以死亡证书上所记载的时间为准;而在推定死亡的情况下,通常以民事判决认定的死亡时间为准。
(4)共同危难中的死亡顺序问题:
在民事诉讼中,当涉及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又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如何确定其死亡顺序呢?
我国的规定是,相互有继承权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果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如果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关系,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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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6-07
建议自己写。思路可以这样整理:首先列举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然后对这些规定进行评析,比如有那些优点,有那些不足。最后如何完善。
问题要独立完成,才会逐渐进步。祝学业有成。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5-08-16
  民法通则
  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第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十五条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第二节 监 护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注: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姐;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配偶;
  父母;
  成年子女;
  其他近亲属;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第十九条 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3个回答  2009-06-03
自己找民法通则来看看不就得了。
第4个回答  2009-06-03
是作业吧,搜集一些资料自己写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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