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房证明在哪开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拆迁证明在所在地人民政府下属单位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办理。

一、 出具拆迁证明(购买经济适用房等使用)所需材料:

1、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留存);

2、 被拆迁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留存);

3、 若被拆迁产权共有人较多,拆迁证明上只要求写其中一人时,须经其他被拆迁人同意,并有公证处或其他产权共有人到现场签字同意,并将相关资料和身份证(复印件留存);

4、 若被拆迁人因年事已高或其他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代理人须出示被拆迁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留存)。

二、 出具不在拆迁范围内的证明所需材料:

1、 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留存);

2、 产权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留存);

3、 房产部门查询材料(复印件留存);

4、 对未完成拆迁的项目需提供项目业主出具不在拆迁范围的证明;

5、 若被拆迁人因年事已高或其他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代理人须出示被拆迁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留存)。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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