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出勤天数算休息日吗

如题所述


月工资的计算,各种方法都有,乱象丛生。即便是资深HR, 都经常出现常识性的错误。。有的HR工作了N年,错了N年。为什么会出现案例中的问题呢?
相信对于绝大多数的HR来说,是个很挠头的事情~~
默默想想,你公司的事假是怎么扣工资的?
一、先来说说21.75咋来的?
说到月工资的计算,必须说“20.83”与“21.75”的由来。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一年法定节假日为11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
月制度工作日=(365天-104天双休日-11天法定节假日)÷12个月=20.83天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个月=21.75天。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月平均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8小时)
“20.83”的用途?只是表明月平均工作时间是20.83天这一事实,无其他作用。
“21.75”的用途?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21.75”只是在计算日工资标准、小时工资标准时使用(计算加班工资的基础)。
不难看出,上述折算办法是将折算环境置放于一整年中,一年365天中去除104个休息日,剩下的261天用人单位都是要支付工资的,包括了一年中的11个带薪法定假日。
【拓展资料】
所以,一个年度中,月平均计薪天数就是261÷12月=21.75天。但实际上,每月的实际计薪天数并不是21.75天。21.75仅是一个平均数的概念!
二、正算与反算的合理性
实际工作中HR有依据出勤天数计算工资的“正算法”,与依据缺勤天数计算的“反算法”之争。但这都是建立在对21.75错误的理解上。
举个案例:
正算法:“工资=月薪÷21.75 × 出勤天数”
某员工月薪2175元,按照人社部规定,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即2175÷21.75=100元,这没错对吧?7月份有23个工作日,员工缺勤1天,出勤是22天,则其月工资为2175÷21.75×22=2200元。该月请假一天,工资反而比月薪2175多了25元,这合理吗?
反算法:“工资=月薪一月薪÷21.75×缺勤天数”
有HR说,不能这么算,应当倒扣,不能正给,即当月可领工资为2175—2175÷21.75×1=2075元。好,那假设当月员工只出勤1天,缺勤22天,按反算法,则2175-2175÷21.75×22=-25元,可是员工月薪才2175元,等于白干了1天,还要倒贴25元。
看到这里,您是不是又想改变主意,想正给了呢?那请问何时又正算法,何时又反算法呢?
上述案例中,用21.75折算出日工资,在存在缺勤状态下,不管正给还是倒扣,似乎都会得出一个看似不合理的答案,为什么呢?
核心问题在于,HR对 “21.75”没有正确理解,死搬硬套。每月平均计薪天数和实际计薪天数并不一致!基于付出的劳动时间与获得的工资数额一致的理论,每月工资本来不应当相同。但实践中用人单位的设定的月薪标准通常是固定的,即每月统一标准。
由于每月实际计薪天数并不一致,有些月份计薪天数可以达到23天,有些月份计薪天数可能只有20天,而人社部的21.75却是一个平均数的概念。这样具体到某一个月,月平均计薪天数和月实际计薪天数产生冲突,但月工资却执行的是统一标准,就出现了看似荒谬的结论。
三、正确的算法
正算法:工资=月薪÷21.75×月计薪天数×(出勤天数比例)
反算法:工资=月薪-月薪÷21.75x 缺勤天数×(出勤天数比例)
月计薪天数=(月出勤天数 + 法定节假日天数)
出勤天数比例=21.75÷(当月应出勤天数+法定节假日天数)
同样举上面的案例:
案例一:某员工月薪2175元,7月份有23个工作日,员工缺勤1天,出勤是22天,本月月薪多少?
正算法:2175÷21.75×22×(21.75÷23)=2080.4元
反算法:2175—2175÷21.75×1×(21.75÷23)=2080.4元
案例二:某员工月薪2175元, 5月份有21个工作日,5.1为法定节假日,员工缺勤1天,出勤是20天,本月月薪多少?
正算法:2175÷21.75×(20+1)×(21.75÷(21+1))=2076.14元
反算法:2175—2175÷21.75×1×(21.75÷(21+1))=2076.14元
国家法定假日安排休息,用人单位应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标准,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具体按劳动合同标准约定。如果法定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则要支付百分之三百的工资。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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