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如题所述

一、范围和对象
本文所称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是指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二、负面清单
(一)在教育教学(保教)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违反关于《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关于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的规定》言行的。
(四)通过课堂(保教活动)、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五)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六)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无故旷工、未经批准找人替班或其他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扰乱教育教学秩序,造成教育教学事故或不良影响的。
(七)在教育教学(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
(八)侮辱、歧视学生,虐待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九)以任何形式猥亵、性骚扰学生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十)在招生、考试、评优评先、保送及绩效考核、教师招聘、岗位聘用、职称评聘、教研科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十一)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
(十二)向学生推销幼儿读物、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三)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参加校外培训机构、中介机构等单位和个人组织的兼职兼薪活动,或为校外培训机构、中介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十四)组织学生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活动,或泄露学生与家长的信息。
(十五)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十六)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三、处理办法
各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要按照《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要求,严格举报受理和违规查处,凡有上述负面清单上的情况,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要求,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绝不姑息。对违反关于《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关于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的规定》言行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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